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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猝死,妻子腹中六个月胎儿有继承权吗?

2017-10-22 法律法治 李现亮律师

丈夫猝死,怀孕6个月的妻子的胎儿还有继承权吗?




一位已有六个多月身孕的周姓女士来到宁波鄞源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她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情况。

周女士的丈夫余某早年间和几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新型科技公司。年轻有为的余某一心创业,常年熬夜,过度劳累,不幸在去年年中的一天夜里,突发疾病猝死,留下了一个两岁的女儿。而与此同时,周女士的腹中已怀有二胎。


由于余某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且其父母放弃了遗产继承权,因此,余某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全部落到了配偶周女士和两人的孩子身上。

 

按照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以当时我们保留了周女士腹中胎儿的应继承股份。”公证员张清怀说,“不过假设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保留的份额就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周女士和两岁的女儿继承。”


本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没想到两个月后,周女士又挺着大肚子来到了鄞源公证处,请求公证员为她出谋划策。


原来,余某生前与朋友合伙创立的公司拥有高新技术,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因此被风投公司看中,拟进行注资。这原是一件好事,但注资需要变更公司股东,周女士到工商局办理手续时,却因腹中胎儿保留的股份份额遇到了问题。


 

工商局方面认为,由于周女士尚未生产,胎儿的情况未定,到底是继承利益还是仅仅保留份额,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果现在办理手续,到时候孩子健康出生,那么公司的股东就又增加了一个,所以还是得等孩子出生后视情况办理相应的手续。”公证员说。

而另一方面,风投公司投资时间紧迫,不能等到11月的预产期,孩子呱呱坠地再开展工作。两者之间的矛盾愁坏了周女士,只好向公证人员求助。


为此,鄞源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最终设计出一个公证方案。胎儿的应继份额由周女士继承,周女士拿出该应继份额的等值人民币作公证提存,同时周女士作保证公证,如胎儿娩出是活体,再变更回股东;如娩出是死体的,按规定办理。据此,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


 

按照这个方案,我们和工商部门解决了周女士的实际问题,这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这样的变通,我们认为是胎儿利益的形态变化。”张清怀告诉记者。

后来,周女士腹中的胎儿平安出生,而就在前不久,她按照约定将孩子的股东身份更回


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对胎儿遗产继承及接受赠与的权益进行了调整,赋予了未出世的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让我们来看看律师怎样解读这条法律吧!


吴晓洁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专业方向:婚姻家事、财富传承。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胎儿出生为活体,则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做遗产分割时,需要为胎儿预留遗产份额。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再分割。


根据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2、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第28条虽然对胎儿继承遗产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与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相同呢? 其实不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未明确规定胎儿份额与其他同一顺位继承人是否相同。二是仅是对遗产作出了预留部分,胎儿出生仅为活体才能继承遗产预留部分。三是胎儿未出生而遗产需分割时,胎儿的权益易被他人掠夺,且胎儿又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能及时作为诉讼主体主张其权益,从而使其出生后难以真正拿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通过这一规定,可以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来源 现代金报

编辑  张抒文 朱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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