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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第21期 - 案例分析:什么是"设计寿命" (Design Life)?设计寿命结束前设施无法运行是否属于承包商责任?

2017-05-21 胡远航 SailingAbroad基建法律分享


在不少工程合同条款中(例如有关于桥梁、公路以及工业设施的合同)都包含一个使用寿命方面的保证,常见的表现形式例如:


"The Boilder shall be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of materials that shall have a design life of 30 year. Structures such as concrete and steel shall be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of materials that have a design life of 50 years and be maintenance free for 50 years"。

问题是:如果在上述30年或者50年的设计寿命内出现了缺陷导致了设施实际上无法满足3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时间,承包商是否就必须要承担责任?

英国法院最近的一个有趣的判例Mt Hojgaard A/S v E. ON Cliamte and Renewables UK Robin Rigg East Ltd. 解释了这个问题。答案的核心是必须区分“设计寿命”(Design Life)使用寿命(Service Life)这两个不同的义务。

在该案中,承包商为业主建设了一个风电站,合同规定“The design of the foundations shall ensure a lifetime of 20 years in every respect without planned replacment.”。然而,该风电站在桩基和塔架之间的灌浆链接在建成未到20年的时候就已出现重大问题。该灌浆链接的设计是按照当时的国际标准设计并且由独立的认证机构DNV核实。也就是说,该灌浆链接的设计是没有问题的并且符合当时的国际标准的,只是那时的国际标准中存在一个当时并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法官需要审核的问题是:承包商是否有一个绝对的义务确保关键链接能够拥有20年的使用寿命?

如果承包商的义务是确保一个设施拥有20年的设计寿命,那么承包商只需要根据当时的设计标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20年作为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即可,其并没有绝对的义务确保设施可以使用20年。然而,如果承包商的义务是确保一个设施拥有20年的使用寿命,那么即便承包商在设计时没有任何过失,只要设施为达到20年的使用寿命,承包商仍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官根据对于涉案合同的全面解读,认为涉案合同规定的是一个设计寿命义务,而不是一个使用寿命义务,从而认定承包商无需承担责任。

本平台由胡远航律师创建,用于与国际工程同仁分享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胡远航,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英格兰威尔士执业律师,中国律师资格,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 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会员,并且是商务部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文章内容为个人学习研究心得,不代表本人执业的律师机构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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