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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在项目立项前,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共享整合方案和共享目录进行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省审计厅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承担省政务外网平台、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和信用平台等重要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州)、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省直部门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才能申请项目立项和运维经费。


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不得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通过第三方测评及等级保护备案,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核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省、市(州)两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推进全省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共享平台、容灾备份中心等基础设施共建共用。


政务云由省级政务外网平台和楚天云、市级政务云为主互联构建,为全省网上政务服务提供支撑。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外网或电子政务内网。


第十条 省直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省政务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加快向省政务云平台迁移;已建行业云纳入省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市级政务云平台按省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并与省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未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省政务外网、省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共享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瞒报。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考核办法,对省直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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