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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记者从兵团医疗保障局获悉,兵团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兵团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职工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通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有: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各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通知》指出,要落实参保补贴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要做好住院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要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病种(组)收费标准,开展大病专项救治。



《通知》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减免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继续落实在本统筹区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方便救助对象就医;要完善医疗救助“一单式”结算,加快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各统筹区要认真落实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推进兵团范围内异地就医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兵团日报记者郑娅莉)




来源:兵团日报


编辑 / 杨永霞  责编 / 蒋龙珍 甘琦  审核 / 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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