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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Further Application 条款及其豁免

Xenia 堪培拉的金翅鸟 2023-12-15

我们拿到自己的澳大利亚签证,除了检查何时到期,首先要看的就是上面有没有附加什么条款。

上图就是一个典型的学生签证所附加的条款。所有签证条款都是以8开头的四位数字,每一组数字都有特定的含义。

今天要讲的是8503、8534、8535和8540这一系列条款。它们被统称为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因为它们的作用就是限制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做出新的签证申请。

什么签证会附加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曾讨论过澳大利亚某些签证的GTE标准。GTE,Genuine Temporary Entrant,规定申请人申请签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临时进入澳洲境内,而非长期逗留。

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的出现是对GTE标准的一种呼应、配合和补充。如果说GTE是从入口处进行限制,那么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就是在出口控制申请人。

有了这些条款,签证官在考察某些签证申请的时候就在批准与拒绝之间多出了第三种选择。所以总的来说,这种条款的引入可以带来某种签证整体下签率的提高(尤其是旅游签证)。

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的附加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附加,意思是,法律规定某些签证必须附加某种条款,另一种是可加可不加,看签证官如何行使他自由裁定的权力。

比如,同为旅游600签证,Sponsored Family stream被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附加8503条款,而Tourist stream上要不要加这个条款则是签证官自己的权限。但是,签证官的权限并不能随便使用。以600签证Tourist stream为例,只有在签证官对申请人的GTE有所怀疑,但是这种怀疑还不足以让他做出拒签决定的时候,才能附上8503条款。

所以,对于一个注册移民代理来说,拿到一个想要申请免除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的案子,如果不是强制附加的,那么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为什么签证官会附加这个条款,这样为客户做出的申诉才可能有的放矢。这是后话了。

no further application 条款何时生效

现行的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包括8503条款、8534条款、8535条款和8540条款,其中8534和8535是加在学生签证上的,8540是加在打工度假签证上的。它们总的表述是这样的:

…… a condition that the holder of the visa will not, after entering Australia, be entitled to be granted a substantive visa (other than a protection visa or a temporary visa of a specified kind) while he or she remains in Australia

也就是说,这种条款包含这样几个要素:

如果——

(1)最近一次入境之后曾持有附加了这种条款的签证

(2)现在在境内               

(3)要申请实质签证

那么——

(1)可以申请庇护签证

(2)可以申请某些规定好的签证

(3)不能申请其他签证

注意,只要在上次入境澳洲之后曾经持有附加了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的签证,就会受影响,就算现在那个签证已经失效了,影响仍然在。

比如,某同学在中国申请了一个澳大利亚旅游签证,还没下签又收到了澳洲某学校的CoE,所以又递交上了学生签证申请。这时候旅游签证下签了,附有8503条款,他持此签证进入澳洲境内。在这种情况下,旅游签证上的8503条款不影响学生签证在澳洲境内下签,因为学生签证的申请发生在附有8503条款的签证下签之前。就这样,学生签证下签了,没有附加任何no further application 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该同学在澳州境内递交新的签证申请仍会受到8503条款的限制。原因在于,虽然他现在持有的学生签证上没有这个条款,但是他在最后一次入境之后曾经持有过附有8503条款的签证。

当一个申请人受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限制的时候,他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在澳州境内递交新的签证申请:

一,所要申请的签证本身不受该条款影响;

二,申请条款豁免并得到移民局批准。

某些签证不受某些条款影响

移民法规规定,即使申请人的签证上有8503或8534条款,在境内申请下列几种签证也不受限制:

(a) a General Skilled Migration visa; 

(b) a Subclass 132 (Business Talent) visa; 

(c) a Subclass 186 (Employee Nomination Scheme) visa; 

(d) a Subclass 187 (Regional Sponsored Migration Scheme) visa; 

(e) a Subclass 188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 (Provisional)) visa; 

(f)  a Subclass 482 (Temporary Skill Shortage) visa.

其中(a)类GSM签证包括 189, 190, 476, 485, 489和887。

如何申请豁免

如果签证上有no further application 条款,而想要在境内申请的签证类型又不是上述这几种,那么就需要另外向移民局申请条款的豁免。

这是移民法规中规定的豁免标准:

关键词有四个:

change

out of the applicant’s control

compassionate

compelling

我们来看一个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2016年审理的真实案例,边讲故事边说说这四个词的含义。

案件档案号: DARWICH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2016] FCCA 3127

原告Jamal Darwich先生是黎巴嫩人,2012年8月持亲属担保类旅游签证来到澳洲,签证上附有8503条款。Jamal在澳洲与一澳洲公民结婚,于2016年在澳洲境内递交了配偶签证申请,同时申请豁免8503条款的限制。

Jamal Darwich申请豁免的理由是这样的:妻子的前夫对妻子和三个孩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了妻子和三个孩子的焦虑和抑郁。现在这四位家人的心理健康处于一种脆弱的状态(fragile state of mental health),如果他被迫离开澳洲去境外申请他的配偶签证,他们会很难过。

为了支持自己的上述说法,Jamal提供了妻子与前夫离婚的相关诉讼材料,有关前夫家庭暴力的证明,以及心理医生的健康报告。

这样的理由是否充足呢?我们可以将移民局对此事的看法与前面说的四个关键词一一对应起来看:

Change? Yes!

Jamal的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以前是孑然一身,现在有了一个妻子、三个继子,五口人生活在一起。这一点毋庸置疑。

Out of control? No!

但是,Jamal与妻子和继子建立起这种关系是他自己的选择,“personal choice”。移民局认为,在开始这段关系之前,Jamal就清楚地知道自己必须要离境才能申请配偶签证。所以Jamal境遇的改变是在他自己掌控之内的,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Compassionate? Yes!

移民局承认,Jamal的情况是值得同情的。妻子和三个孩子都不希望他离开,希望他能一直在他们身边。

Compelling? No!

因为compelling这个概念在移民法中没有定义,所以移民局就利用字典上的常规解释来判断。一般在英语中compelling的意思是“forceful or driving, especially to a course of action”,迫不得已地采取某种行动。移民局认为,Jamal的境况并没有到这个程度,理由有三:一是Jamal提供的家庭暴力材料所指向的时间距离现在已经过了五年之久,二是Jamal妻子的前夫现在对三个孩子并不构成威胁,三是Jamal所提供的心理、医疗方面的证据大部分都是在其妻子与前夫分居期间,而不是最近。

基于上面这些理由,移民局认定Jamal不符合豁免no further application的条件,拒绝了他的豁免申请。

被拒之后,Jamal申请了AAT的merit review,但AAT支持了移民局的决定,所以Jamal将移民局和AAT一起告上了联邦巡回法院。结果是:巡回法院认为AAT在处理案件时没有任何司法错误,原告败诉。

这世界上没有两个人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Jamal的案例大概没有人可以直接借鉴。但是它告诉我们,要豁免no further application条款,必须仔细分析自身情况,找到同时符合change、out of control、compassionate、compelling这四个标准的事实,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出让移民局信服的申请。

如果觉得这件事有点复杂,那么你记住有这么一种条款可能会妨碍你在澳州境内递交签证就行了,至于能不能豁免、怎么申请豁免,交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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