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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遇到法官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怎么办?

张福杰 争鸣刑辩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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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从事认罪认罚案件刑辩实务中,遇到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和法官量刑裁量的冲突的情形,故由此引发一起想法,与大家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诉机关能否对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调整量刑建议?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8条已经有明确规定,从合法性层面,公诉机关是可以调整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的,那么问题来了,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条件、程序是什么,调整量刑建议会引发哪些问题,我们一一分析。

认罪认罚案件,公诉机关是否可以主动调整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可以调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诉机关主动调整的权力,而只是在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时,公诉机关才可以被动地进行调整。而且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书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之后再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不可以在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拒绝给予检察机关调整的机会就直接“依法判决”。


同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提出修改建议时,应同时释明明显不当的理由,以供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调整时参考,防止法官在没有任何理由,仅因对被告人观感极差的情况下或超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不合理的调整建议。此种场景,司法实务中已有发生,这种行为极度地伤害了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信任感,也极大地破坏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顺利推进。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以及法官应如何把握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尺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两院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处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分为两种,一种是量刑畸重,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或者区间下限超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一般来说,对于量刑过重的量刑建议,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检察院调整的难度并不大,因为调整的结果有利于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并不会提出任何异议,检察机关进行调整也不会产生“失信”的后果;另一种是量刑畸轻,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或者区间上限仍低于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或者不能判处缓刑却给了缓刑建议。司法实践中,该种调整建议最多,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


那么,法官评价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尺度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看是否与同类案件既判结果严重不一致、不平衡或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之间的量刑极度失衡;三是看上述量刑建议是否严重偏离一般司法认知、社会认知。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但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仍然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



若被告人不同意拟上调量刑的修改建议,达不成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仍然适用认定认罪认罚从宽?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收到法院的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通知后,应当告知被告人,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若双方就新的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可以签署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由法院依法判决即可。


若被告人不能接受上调的量刑建议,不同意签署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要求坚持原具结书的量刑建议,笔者认为,此时检察机关即使认可人民法院释明的量刑明显不当的理由,拟调整量刑建议,但也不宜否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在调整新的量刑建议时仍应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考虑在内。


既然被告人已经签署过具结书,已经表明被告人认罪认罚过了,而具结书中的惩罚部分是具体的、明确的,并非可以随意调整的,现在检察机关虽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接受了人民法院释明的调整理由,可以依法调整量刑建议,但此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任何的“毁约”行为,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系检察机关自身的量刑建议提出错误导致,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不应归责于“无过错”的被告人。


同理,若被告人没有签署新的具结书,仍然坚持原先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据检察机关单方调整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不可以以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上诉而提起抗诉撤销从宽量刑。

检察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调整量刑建议通知后,应如何应对?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人民法院给予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释明理由,若确有错误的,当可依职权调整,但应充分保护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听取意见义务,且若被告人不认可拟调整的量刑建议的,也应尊重被告人的选择,不能以未达成第二次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由取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


若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后认为,人民法院给的释明理由不成立或者量刑建议仅属于一般不当的,则应拒绝调整,并坚持原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以维护具结书的“锲约”效力和检察机关长期的“公信力”。否则,若人民法院只要建议调整,检察机关一律调整,没有任何立场、作为,会给被告人、辩护律师一种错觉,那就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没有用,检察院完全可以出尔反尔,单方反悔,这是给被告人下的一个“套”,这势必将极大的破坏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


反之,若检察机关坚持立场,甚至可以有所作为,如果法院加重刑罚确实没有道理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提出抗诉。且在二审过程中,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形成一种控辩合力,也有利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有利于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且从长远来看,这会给广大犯罪嫌疑人一个信号,那就是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检察院是讲“诚信”的,只要你签署了,我们检察院将为你的权利捍卫到底。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再也没有后顾之忧,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有着巨大的好处。


人民法院拟动议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可法院释明的理由,此时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应对?


笔者认为,遇到此种情形,被告人、辩护律师应保持清醒以及必要的坚持,不可万事随法官、检察官的建议逐流,具体分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若前后给出的量刑建议都是实刑的,且拟调整的量刑建议一般都是拟上调的,而且调整的幅度不会太小。此时,笔者建议应当坚持原签署的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为宜,可不同意签署新的具结书。一是此种行为对本身的结果没有任何的不利因素,也就是说此时即使坚持,也不会产生更加不利的后果,反而会给予法官一定的压力,在拟写判决书时,法官必须着重论述原具结书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理由,也许写到最后,发现这也只是一般不当,只能采纳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二是给后面的上诉留有空间,争取改判的机会,根据上文分析,即使法院按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决了,被告人也可以大胆地提起上诉,不会有任何的后顾之忧。


第二种,前量刑建议适用缓刑,后量刑建议是实刑,司法实务中,这种情形发生的较多。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了,一般来说,法院在建议取消适用缓刑时,在量刑部分则会给予一定的“优惠,被告人、辩护律师应根据剩余刑期、“优惠”幅度、前期羁押折抵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若“优惠”幅度足够大,前期羁押折抵后剩余刑期不多,甚至可以实报实销的,此时接受新的量刑建议无可厚非,甚至可以算是明智之举。


若“优惠”幅度很小,前期羁押折抵后剩余刑期相差无几,此时,无妨坚持原量刑建议,解决上诉的后顾之忧的同时,多一次争取缓刑的机会,再退一步,二审过程中若确无缓刑可能了,此时再做认罪认罚亦不迟。否则,若轻易签署了第二次具结书,则会使得后续的上诉埋下隐患,一是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提起抗诉要求撤销原从宽量刑幅度,可能是最终的二审判决结果更加不利。二是此举将为二审争取缓刑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使二审改判缓刑的概率变得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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