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玲
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
本文刊登于《中国种业》2018年第7期15-17页,转载请注明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加快推进变革,特别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近年来,我国种业快速发展,整体实力加快提升,实现种业国际化,壮大民族种业,引导企业实施“走出去”,需要加强品种权保护;同时,随着我国品种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国外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保护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此外,要求中国加入1991文本的国际国内呼声日益加强。新形势下,如何为国内外企业或育种家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激发植物品种创新的生机和活力,引领民族种业国际化,赢得国际农产品贸易主动权以及充实我国植物“基因库”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面临新挑战,我们必须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提高认识,用开放的思想破解遇到的难题。加快推进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报告的国际互认,是抓住机遇、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必然选择,是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是助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
1)开展国际互认,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发展的新局面。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为提供和推广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搭建了平台,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旨在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开发,造福于社会。
截至2016年4月15日,UPOV共有74个成员国,其中加入1991文本的有56个成员,占75.7%;加入1978文本的有17个成员,占23.0%;加入1961/1972文本的有1个成员,占1.3%。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是第39个成员国,实施的是1978文本。从地理分布上,实施1978文本的成员主要分布于南美洲,亚洲成员中仅中国实施的是1978文本(图1)。
随着国际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比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缺陷日益彰显,品种权保护仅限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而对为繁殖材料进行存储、运输、加工、许诺销售等极可能构成侵权的环节未作规定;品种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其收获材料未做规定,对于常规品种和无性繁殖品种,权益人根本无法正常维护权利。这样,在国际合作中,由于制度的限制,出现了一定的合作壁垒,中国的好品种无法快速走出国门或在国门外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国外的好品种不愿进入中国市场或进入中国市场的进程极其缓慢。在我国加入1991文本之前,加快推进测试报告的国际互认,是应对国际新局面和深化国际合作的有效途径,也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1991文本奠定基础。2)开展国际互认,充分吸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同审查模式与测试合作的优势。
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授予的是财产权),决定了必须对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科学、公正、严密的审查测试。目前,世界上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绝大多数UPOV成员,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在品种权授权决定以前,都需要对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进行DUS测试或者对已完成的DUS测试试验进行现场考察。对于品种权DUS测试审查,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不同的模式,即官方测试(集中测试)、育种人测试(书面审查或现场考察)、官方测试和育种人测试相结合(混合模式)和购买测试报告。在现有UPOV成员国中,除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等少数国家外,都基本采用官方测试模式。该模式的运行需要自己建立或依托联盟成员的集中测试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具备相对稳定的测试场所和测试技术队伍、规范统一的测试技术标准,且需保证相对稳定的测试经费来源。以欧盟为代表的官方测试模式,申请品种的DUS测试工作由审批机关或委托相应测试机构完成。田间测试通常至少需要1~2个生长周期,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但由于在测试基本条件、设施设备和测试人员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集中测试有利于为品种审查提供一个统一的环境基础,便于控制品种间的互作和环境条件,所有的新品种和近似品种是在同样的环境条件下被描述和比较的,确保了测试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授权的公正性得到较好的保证,且授权后纠纷通常也较少。但是,测试机构的建设与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需要培养专业的测试队伍,需要开展标准化测试所需的技术研究。这种审查模式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而且官方对审查结果负责,承担质量风险。瑞士1979年成为UPOV成员,但不进行DUS测试,所有的DUS测试报告均是从其他审批机关购买的。如果不能直接从UPOV成员购买测试报告,其保护办公室需要协调其他UPOV成员的审批机关或测试试验站代替他开展DUS测试。所有来自测试站的信息,包括通知、测试进展状态、临时的报告和提交繁殖材料等均由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直接传达给品种权申请人或代理人。购买测试报告的审查模式,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开展协调、沟通工作,需要构建完善的动态监测与报告反馈机制,以便建立良好的合作方式。临时报告或最终审查的费用直接由联邦农业办公室负责决定,并且由申请人及其代表负担。联邦农业办公室接到某品种的最终DUS测试报告后将其提交给相关研究机构来查证和确认,只有在申请人及其代表支付了所有费用后才能授权。接收外国测试机构测试结果的模式,对于瑞士这样的小国来说是适合和划算的。不同的审查模式,各有优势。在审查中,UPOV成员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一定的合作,比如测试报告的互认,可以弥补不同审查模式的缺陷,激励品种创新,利于好品种快速地进入国际化流通。在测试报告的国际互认方面,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巴西等UPOV成员的开放度和合作方式各异,值得借鉴。澳大利亚于1989年3月1日加入UPOV,2000年1月20日开始实施1991文本,可以提供所有的DUS测试报告复印件给UPOV成员,也接受来自UPOV成员的除马铃薯以外的所有植物品种的测试报告,审批机构将参考相应条款来衡量这些报告是否完全符合他们对申请品种的审查要求。加拿大于1991年3月4日加入UPOV,2015年7月19日开始实施1991文本,其审批机构将提供已有测试经验的植物种类的DUS测试报告给UPOV成员,可接受来自UPOV成员的所有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DUS测试报告,并要求DUS测试是在环境条件可控的温室里完成的。芬兰于1993年4月16日加入UPOV,2001年7月20日开始实施1991文本,其审批机构可提供燕麦、普通小麦、豌豆等14种植物种类的DUS测试报告给UPOV成员。巴西和荷兰可提供他们的DUS测试报告复印件给UPOV的任何一个成员。以上测试报告互认的情况中,部分是完全开放的,部分是逐步开放的,对植物品种的种类或类型或测试条件有一定的限定。我们可以根据国情,采取逐步开放的方式开展国际互认。目前,官方测试是当前我国主要农作物、蔬菜和花卉等作物普遍采用的方法。而对于林木、果树以及国外特有的植物种类的申请,由于审批机关缺乏相关的品种资源和技术储备,很难完成品种DUS测试。这就需要我们加快推进国际互认,采取购买测试报告的做法,实现此类植物种或属的DUS审查。
位于中蒙俄经济带的俄罗斯、日本、韩国等,新亚欧陆桥经济带及中国-南亚-西亚经济带的阿塞拜疆、以色列、约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越南等,以及位于海上丝绸之路的哥斯达黎加、加拿大、澳大利亚、坦桑尼亚、肯尼亚等国家都是UPOV成员,而且基本上实施的是1991文本,保护范围覆盖所有植物种类的新品种。早在1992年1月30日与中国建交的摩尔多瓦共和国于1998年加入UPOV的1991文本;2017年6月12日正式与中国建交的巴拿马,中央连接大西洋与太平洋的巴拿马运河,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也已于1999年加入UPOV联盟,2012年实施1991文本。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与这些UPOV成员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合作关系,通过开展国际互认,助推我国植物品种快速地“走出去”,世界的好品种能尽早为我国所用。这样,以此为纽带,以线带面地拓展农业领域的深度合作,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农业部作为品种权的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农业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在品种授权、市场准入和品种鉴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现代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技术保障。2013年,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发布《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和《国家水稻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试行)》等规章办法。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种子法》正式实施,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品种保护、审定、登记等品种应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随着新修订的《种子法》和新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的实施,所有的新品种均需要通过DUS测试。我国品种管理制度逐步走向世界化,这是贯彻落实《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指导意见(2015-2020年)》的扎实行动,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在国际合作中的主动性和参与度,增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在我国加强植物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等品种管理的大背景下,我国种业创新能力和发展实力明显增强,在我国主要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达到了95%,前50家企业的新品种申请权比5年前增长了1.2倍。这意味着我国的民族种业觉醒了,将不断发展强大。正如韩长赋部长所言,“让我们民族种业强大起来有一个过程,但为期不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未雨绸缪,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推进国际互认,一方面可激励植株的“新鲜血缘”流入我国市场,丰富我国植物界的“基因库”,为我们站在巨人肩上的创新提供机会;同时,引导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到国外申请品种权,早日占领国际市场,从而引领我们的民族种业快速壮大!
综上可见,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无论是我国保护制度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还是我国民族种业的壮大,都需要树立世界协同共享的理念,因此,竭力推进国际互认是我们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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