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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论文 |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问题与建议

陈孟强 徐振江等 中国种业 2022-06-21

作者:陈孟强 徐振江 刘 洪 饶得花
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本文刊登于《中国种业》2018年第7期10-11页,转载请注明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申请人就其申请的品种向国家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审查机关向品种权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品种享有独占权的保护。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专利权一样,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新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创新、知识以及劳动成果的一种保护,使育种者能够依法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有利于调动育种家选育新品种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还可以平衡育种者利益、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造福社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蔬菜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蔬菜种子需求大国。1997年3月20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开始获得法律的保护。农业部先后发布了10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38个属(种)的新品种获得保护,其中蔬菜类的有36个属(种),占保护名录总数的26%。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以及育种人对于品种权保护越来越重视,蔬菜新品种保护在稳步前进,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
1)育种家品种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年申请量以及授权量都在稳步上升,2016年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申请量达到211件,占总申请量的8.4%;授权量为115件,占总授权量的5.9%。但是,相对于大田作物来说,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占比相对来说还是较小。

蔬菜新品种的培育周期长,一般需要5~10年的时间,甚至有时需要数十年才能育出一个好的品种。然而蔬菜品种的育种环境一般都是开放的,品种易扩散,一颗种子、一根枝条都可能导致一个品种的流失。再加上某些育种单位或个人受利益驱使,随意窃取他人成果,损害品种权拥有者的权益。因此,不少育种人对于自己的新品种能否受到保护抱有怀疑态度,认为即使申请了品种权,自己的品种权利也很难得到真正的保护,从而让其品种听之任之被侵权,对我国蔬菜种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2)品种权的审批持续时间长 

一个蔬菜新品种权的审批时间至少需要3~4年,如果在田间测试的基础上,还需要附加测试,则所需要的时间更长。DUS测试审查的方式主要有官方测试、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3种方式,我国采用田间测试加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DUS测试审查。一个蔬菜品种的DUS田间测试通常需要种植2个独立的生长周期,当遇到品种的三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在规定的测试周期内无法充分判定的情况,可能还需要加测1年,再加上前期如提交申请表、繁殖材料等准备工作,后期出具DUS测试报告、上报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以及农业部授予品种权的时间,一个蔬菜新品种从申请到授予品种权的时间将会更长。

 3)蔬菜品种权维权难度大 

蔬菜种子繁育的基地一般设在较偏僻的地方,品种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不易被品种权所有人发现。另外品种权侵权的问题也多出现在农村地区,农民对于品种的认识仅仅在于种子零售商的介绍以及之前该品种的种植情况,对于品种的所有权并不关心,这就导致了蔬菜品种权的侵权问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相对于大田作物而言,蔬菜品种权维权难度更大。我国法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品种权侵权案中,需由品种权所有者提供侵权证据。与大田作物大面积种植、大面积推广不同,蔬菜品种单一品种推广面积较小、用种量少,并且蔬菜类的一些作物如茄果类、十字花科类等种子小,单株获得的种子量多,种子繁育面积很小,侵权证据更容易被销毁。种子繁育从播种到收获往往只有短短的几个月,获得种子后,品种繁育的现场就将被销毁。并且一些品种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季节都能够进行正常的繁育,比如冬季在海南岛南繁等,由此可以看出“侵权现场”还具有一定的机动性。这就导致了品种权侵犯案难以举证,维权难度加大。 4)投入产出比小 

我国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新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对减轻育种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提高其品种权申请的积极性、激励育种创新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而此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费,每个品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为2500元;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第7年以后每年1200元。我国品种权申请、审查和维护的相关费用相对于国外而言还是比较低的,但我国蔬菜品种的寿命较短,极少有超过10年的。蔬菜品种与大田作物不同,单品种推广面积以及用种量都较小,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因此不少育种人认为申请品种权保护所需精力和费用与可能获得的利润不匹配,通常不愿申请品种权保护。

在品种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金额是以种子销售额来衡量的,但是对于品种推广价值、品种背后的知识产权以及品牌效益等带来的无形利润却没有考虑,加大了品种侵权案的复杂性,使品种权拥有者所获的赔偿金额无法与所受损害相匹配。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蔬菜新品种权申请和维护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大蔬菜新品种保护宣传,提高育种人品种权意识 针对育种单位或个人蔬菜品种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国家种业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品种权保护宣传工作,如制作蔬菜品种权保护宣传片、制(修)订品种权保护书籍和宣传手册以及定期举办品种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等。通过宣传让育种家明白品种权保护不仅能使个人的品种权、利益得到保护,还利于形成良好的育种环境,吸引国外优良品种进入中国市场,促进育种创新和整体育种水平的提升。 2)建立激励机制,引导蔬菜品种权保护申请 种业各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鼓励育种者进行蔬菜品种权保护的申请,比如设定专项资金奖励蔬菜品种权保护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省各地区应针对本地区不熟悉品种权保护申请以及测试流程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专门的指导。当然也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考核措施来对蔬菜育种单位以及公司进行新品种保护的强制性引导,如将蔬菜品种权的申请数量作为科研单位以及育种公司考核标准,将其纳入国家以及政府研究课题的申请条件以及结题指标。此外,建议有条件的育种单位与育种公司应设立品种权专职部门来进行本单位的新品种保护工作。 3)快蔬菜品种审查、授权的速度



加快育种人自主测试能力的培训

我国采用田间测试加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DUS测试审查,品种权保护的审批时间相对较长。美国采用的是完全书面审查的方式,大大节约了测试的时间,但是完全书面审查是建立在育种单位和个人极其熟悉DUS测试原理与技术以及高度自律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的,我国显然没有达到那样的高度。但是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一方面进行DUS测试原理与技术的培训,另一方面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育种人的自律性,使育种者在育种过程中独立自主地完成DUS的田间测试。

加快DUS测试与分子标记技术的结合

利用分子标记技术快速且不受外部环境以及季节影响等特点,将分子标记技术运用到DUS测试中,也能将分子标记鉴定技术运用到品种权的司法纠纷的品种鉴定中,同时加快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以及指纹图谱数据库,从而改变我国目前审查、授权时间偏长的局面,科学高效地开展蔬菜新品种保护的授权工作。

做好新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的衔接

我国的品种审定、登记和新品种保护分属于不同部门,同类事情多头管理影响运行效率。当前品种审定、登记和新品种保护都需要进行DUS测试且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因此,推进我国的品种审定、登记和新品种保护并轨运行,打通品种审定、登记和新品种保护之间的隔阂,提高品种管理运行效率,做到DUS测试报告在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申请中通用,有效提升审定、登记和授权速度。




4)加大种业公司整合力度,推动蔬菜品种的融合与优化 近年来,我国种子公司的整合以及并购速度有所加快,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报道,截止到2016年,我国种业企业总量由2011年的8700多家减少到3951家,减幅达54.6%;但是我国的种子需求量不减反增,从2011年的1561.5万t增长到1850万t,增幅达到了18.5%。由此可以看出,小型种子公司的整合及并购不仅不会降低我国种业的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有促进作用。加速小型育种公司整合以及并购的进度,一方面有利于改善种子市场当前的“杂、乱、差”的现象,形成少数“骨干公司”以及“种业巨头”为主的新格局,便于种子公司以及种子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有利于骨干种子公司能够“慢工出细活”推出自己的“完美”优良品种,改善当前育种单位以及个人急功近利的局面。优良蔬菜单品种的大面积推广使得投入产出比增加,获得利润增加,育种家更愿意进行新品种保护,同时也能提高我国种业在百姓心中的地位,不再一味崇尚“洋种子”。
5)加大品种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完善农业部品种权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各省各地区加强品种权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设立品种权法庭,使品种权拥有者的权利能够得以有效的保护。此外,还要加快组织制定蔬菜品种的DNA快速鉴定技术标准,为科学、快速、准确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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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鑫
封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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