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超出审定区域种植,作物没长好,经销商和农户各承担一半损失
案情摘要
2016年10月20日、25日
林某以农业加基地的模式,向陈某等10人提供福建省漳浦县某种子店亚非紫金花(紫甘蓝)种子共计170包。
种子包装袋上载明亚非紫金花特性特征为定植后85天左右可收获,球重1.5公斤-2.0公斤等,各地区播种期(参考)为闽南、粤南平暖地秋季9月中旬-翌年1月中旬育苗,种植风险提示包含“秋季种植过晚结球率不紧或者叶球小、产量会降低”等,栽培要点载明“每亩定植3000株左右”等。2016年12月6日~16日
陈某等人将种子委托蔬泰合作社进行育苗后于进行种植。在定植137~147天后,陈某等人发现亚非紫金花出现结球率小或不结球的现象,于2017年4月23日向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种子站投诉。
2017年4月24日
当地农业局组织专家对投诉种植现场查看后,由长泰县种子站代表长泰县农业局向漳州市农业局申请组织专家人员对投诉进行现场鉴定。
2017年5月2日
漳州市专家鉴定人员来到种植现场进行现场田间鉴定,鉴定现场选择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田块,随机调查5个小区,记录并听取了种植农户有关栽培情况。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紫金花甘蓝平均结球率67.3%,结球株平均单株净重0.43公斤,田间结球表现与种子包装袋标示不符,商品率低。现场田间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三人均取得相应鉴定资质证书。
另查,武汉某种业有限公司持有D(武昌)农种经许字(2014)第00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武昌区,有效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该甘蓝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载明的种植区域为广东省茂名市,审批意见内容含“同意引进。种子限在本审批单指定地区集中种植”等内容。
审判结果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漳浦县某种子店应支付陈某损失32022.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等10名种植户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01
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Law
02
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
Law
综上所述,漳浦县某种子店违反规定,超出审定种植区域将紫甘蓝种子销售到案涉地点种植,对造成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比较双方过错和影响产量的自然因素之后,酌定漳浦县某种子店应与陈某等种植户各承担损失50%的责任,属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陈某及漳浦县某种子店关于责任承担及责任大小的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本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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