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首例有关居住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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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宣判
首例居住权案件
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2021年1月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迪是王家和与李芳的女儿。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婚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张杨辩称,不同意王迪的全部请求。王迪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首先,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
其次,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审判结果
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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