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的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并不是今天独有,民国时期就出现了公务员考试制度。黄石市档案馆馆藏一张1947年的《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证书》,从这份70年前的档案可以一窥当年的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概貌。
称谓:从官到公职人员之变
中国的官制由来已久,从官到公职人员的变化是辛亥革命之后方才出现的。1918年,孙中山先生比较了中外考试制度和选举制度的优缺点以后,设计了公职候选人考试制度。
馆藏的这份证书写有:罗某某,年48岁,男性,湖北省大冶县公民。应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经检覈(核)及格,依《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十条之规定合行发给及格证书此证。
发证单位为考试院,发证人为考试院院长戴传贤(戴季陶)和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
公职候选人是什么?它是民国时期公务员门类中的一种。公职候选人考试的设想最早出现在孙中山1918年发表的《建国方略》一文中。孙中山在谈及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形态采取国民大会与五院制时说:“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其中的“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也是公职候选人。
称谓之变,可视为这一考试制度的历史进步性。
考录:分门类开展笔试面试
现行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根据录用职位对学历、工作经历等要求的不同,有的必须经过笔试筛选、再经面试考核才能录用,而有的则直接采用面试的形式选拔人才。民国时期的考试制度也体现出了选拔手段差异化的特点:根据不同门类、不同层级,分类设置考核方式。
馆藏的这份及格证书里标注的考试门类是“甲种公职候选人”。据1943年5月颁布的《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规定,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种类分甲乙两种。经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的,可为省参议员或县参议员候选人,同时也具备乙种考试及格的资格。经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的,可为乡镇民代表、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可见,甲种是更高级别的公务员考试类型。
为什么参议员要考试?孙中山设计这种考试制度的背景,是当时议员有钱即可参选,而他提出“凡是我们人民的公仆,都要经过考试,不能随便乱用”。由此可见,孙中山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将可用之才选到议员队伍中。
考试方法分试验与检核两种。试验是笔试,检核就是只审查应考人的资历材料,一经审查合格,即发给考试及格证书,与经试验及格的有同等效力。从这份档案看来,罗星甫参加考试的方式是“检核”,也就是不参加笔试,直接递交材料申请。
应试资格:注重基层经验
这位罗姓考生之所以可以只参加检核而不用笔试,是因为当时的考试法对不同岗位设置的参考资格不同。
据考试法,参加甲种检核的考试人员只要年满25岁,而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就可以申请:第一,曾任县参议员的;第二,曾任乡镇民代表或乡镇长二年以上的;第三,有委任职任用资格的;第四,有普通考试应考资格,并有社会服务经历三年以上的;第五,经自治训练及格,并有社会服务经历三年以上的;第六,曾办理地方公益事业服务三年以上的;第七,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主要职务三年以上的;第八,曾从事自由职业三年以上的。
虽然及格证书上没有写罗某某应试时的具体身份,但可以据此推测出他在大冶县的工作经历或者社会活动经验非常丰富。
绝唱:社会动荡制度难执行
馆藏的这份资格证书颁发于1947年6月,这也是历史上最后的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证书——国民政府的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法在1947年5月1日被废止。
这一考试办法在执行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大环境下,军阀割据,局势不稳,社会动荡;具体执行时,考试院也有力不从心的实际困难。据统计,自1941至1947年,经甲种、乙种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及格的人数达到270余万人之多。尽管国民政府期间曾数次对考试办法进行精简,但是在招录过程中依然出现了众多弊端——地方的公职候选人,考试不及格,但是靠金钱走检核程序照样任用。
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解放战争开始,国民政府拒绝实施民主的本质也彻底暴露,继续推行公职候选人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1947年5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宣布废除对公职候选人进行考试、检核的法令。至此,公职候选人制度彻底成为历史。
原载于《黄石日报》2018年5月3日第五版
作者:王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