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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7-07 交通执法心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办法〔2017〕96号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一部署和要求,促进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水平,保障监督交通运输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的原则,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优化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环境。 

  二、试点目标 

  到2017年年底,试点单位全面落实“三项制度”试点任务,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程序文明正当,执法结果公正合法。形成可在全系统推广的经验。 

  三、主要任务 

  从全系统选取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30个执法单位(见附件1),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类执法活动中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及试点任务分工表见附件) 

  (一)推进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类执法活动中,探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1.梳理公示内容,制定公示事项清单。除法定不予公示、公开内容外,其他执法信息一律公示、公开。试点单位要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执法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等信息纳入清单管理。 

  要进一步落实表明身份制度,规范亮证执法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航道巡查、登船检查、入企检查时必须随身携带执法证件,进行询问、检查、勘验、扣车(船)、强拆等执法活动,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公示自己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以及监督途径。行政审批大厅、超限运输办证点、海事政务服务窗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窗口执法单位必须在窗口明显位置公示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岗位信息、监督途径。 

  要进一步推进超限运输、非法营运、非法占用公路用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违法建筑、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监管秩序等重点多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强制扣押车船、强制拆除违建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信息以及对装载企业、运输企业、矿山石场、港口等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执法查处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2.规范公示程序,健全公示工作机制。试点单位要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公示时限、纠错机制、监督措施等。建立完善公示程序,规范公示行为,提高公示效率。 

  3.创新公示方式,拓宽执法公示渠道。试点单位要以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便捷获取信息为目的,在用好传统公示方式、公示平台的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交通运输行业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特点的信息化手段公示方式,依托“互联网+”思路,将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门户网站、可变情报板等信息化工具和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移动信息载体,改进执法公示工作。 

  4.做好统筹衔接,强化公示结果应用。试点单位要探索将执法公示制度与行政执法其他制度相衔接,注重发挥公示结果在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制度、行业形象宣传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点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类执法活动中,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要把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注重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准确化、便捷化。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 

  2.推行执法过程音像记录。试点单位要加强执法装备配备,保证执法场所、巡查车船、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对扣押车船、强拆违法设施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创新记录手段和方式。要积极利用可移动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便传输、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结果应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两类执法活动中,探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落实审核主体。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条件单独设立法制工作部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要为法制审核工作人员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提供便利条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和审核内容。试点单位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涉案金额、处罚数额、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具体范围参照附件2),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 

  3.细化审核流程。要编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种类、交接方式。优化审核流转程序,合理设定审核时限。针对交通运输流动性执法的特点,要注重应用执法信息系统、手持执法终端等信息化、网络化、移动化的传输方式,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健全审核结果处理机制,明确审核意见反馈途径、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办法、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审核发挥实际效用。 

  四、实施步骤 

  1.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5月)。部选取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部署试点任务。试点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根据部试点方案制定自己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明确工作举措、时间安排、配套措施、预期成果等内容。 

  2.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6月—10月)。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部有关司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督促,把握试点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3.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12月)。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提炼有价值、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形成制度成果,适时在系统内推广试点经验。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重要内容,是提升交通运输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稳妥有序推进试点任务落实。试点过程中要边探索、边总结、办调整、边提高,同时要注重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编制权利和责任清单等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推进。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协助试点单位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定期总结固定取得的成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试点单位名单及任务分工表 

     2.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标准清单


附件1

 

试点单位及任务分工表

序号

试点单位

试点任务

组织实施单位

1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3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4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铜仁高速公路管理处铜仁路政执法大队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5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八大队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6

新疆伊犁路政(海事)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7

湖南省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8

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9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10

浙江海事局

部海事局

11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12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

安徽省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14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15

江苏省扬州市城区地方海事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16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首都机场执法大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7

贵州省公路管理局贵阳公路管理局乌当公路管理段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18

武汉海事局港区海事处

长江航务管理局

19

云南省西双版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

中山海事局

部海事局

21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2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3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4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5

江苏省扬州公路管理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6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八大队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7

新疆巴音郭楞路政(海事)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8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9

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30

珠海海事局

部海事局

 


附件2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标准清单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标准

各试点单位可参考本标准,结合执法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范围。

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综合考虑罚款数额、没收财物的价值、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2.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综合考虑责令停产停业的对象、期限、范围、对当时人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暂扣的,应综合考虑暂扣期限、对当事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吊销的,原则上全部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4.涉及重大安全、应急处置的执法决定可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标准

各试点单位确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参考以下标准:

1.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财物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扣押、查封标的物的价值、特征、属性、对当事人重要性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2.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拆除标的物的属性、特征、价值、拆除难易程度、对道路、水路、交通的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涉及的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3.强制卸载的,应当综合考虑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卸载标的物的价值、特征、属性、大小、数量、重量、超限超载程度、卸载难易程度、存放保管条件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4.涉及重大安全、应急处置以及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遗撒物、障碍物、污染物的执法决定可不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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