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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案件分析】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到底能不能罚?由山东交通运输监察总队批复延伸出的思考!

2017-07-08 朱朱侠 交通执法心声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到底能不能罚?

案情简介:2017年6月16日下午,某公司省际包车鲁GN82OO在沂南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因GPS无法打印被执法主体为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证据保存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领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交通运输局依然证据保存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共计21天,给该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小损失。

依据啥处罚?

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写到: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4条3款: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处罚条款: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据笔者了解:

该公司车辆在出厂时厂家就按国家要求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道路运输经营使用者应当保证车辆在“两客一危”平台上正常在线运行,就行了。这是立法的本意也是初衷。


但咱们交通执法部门为啥又别出心裁查处打印功能呢?

首先要了解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主要功能是什么?是定位?还是打印?打印不出小票就能认定车辆不在线运营?况且打印不出小票到底有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打印不出小票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到底有啥联系?打印出来小票就能认定车辆在线吗?打印不出小票就能认定车辆不在“两客一危”平台吗?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到底是定位还是打印?

先看一下55号令是咋说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没有特指打印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监控数据掌握在企业和政府手中)。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结了,车辆制造企业是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主体,使用企业只要不随意拆卸;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就行了!




确实也没让交通执法机构现场检查即时打印功能。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是否符合标准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来调整,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认定。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主要是由: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电源设配器等组成。

所以说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绝不能以是否打印出纸质数据信息来认定是否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事少干!

朱朱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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