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当你在招聘员工时,从你贴出招聘广告时开始,你很有可能就犯错了,你知道吗?
相对于员工的录用、入职、用工管理(包括员工的考核以及岗位、职务、工作地点、薪酬的调整等)、离职和合同终止的过程而言,因招聘而涉及劳动纠纷较少、因而其风险并不为老板们熟知。但从我们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人才市场门口的很多招聘广告,因较多具有歧视的内容已构成违法事实,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老板们笑了,你是在吓唬我吧,我都这样写了十几年的招聘广告了,也没见有什么问题。我说,老板,你错了,没出现问题不等于没错,只是没有人和你较真罢了,现从招聘歧视导致的民事责任上给你分析分析。 最最常见的招聘歧视,就是在招聘广告里面特别设定了一条--仅限男性。如果该种岗位或工作不属于法定不适于女性,用人单位往往在不知道不觉中已经存在严重歧视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如果遇到较真的女性,用人单位是要赔钱的。
老板听了很生气,我的这个岗位需要经常出差、加班,应酬也很多,我不招女的,这难道还不行啊?
老板,就是不行!在某女士告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一案中,该女士就很较真,她以用人单位就业歧视为由将用人单位告到法庭去了。用人单位在答辩时觉得很委屈:“该校在书面答辩中称该次招聘的岗位具有特殊性,除早晚常态加班外,还须经常陪同校长去外地出差、应酬,出差周期长、应酬次数多。此外,校方还提出,学校出差管理制度明确,为节约单位成本,两人以上(双数)出差住宿的,必须同住一个标准间,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学校表示,校长均为男性,基于公序良俗、男女有别原则和单位制度规定,出于对女性的关爱和照顾,曾将上述事实如实告知黄蓉,并建议她应聘该校人事、文员等其他更适合的岗位”但上述辩解并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根据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学校辩称的需要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学校不对黄蓉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黄蓉为女性、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其行为侵犯了黄蓉平等就业的权利,对黄蓉实施了就业歧视。最终,法院判定,杭州新东方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见《 中国青年报 》2014年11月17日03 版《招聘季来临,谁来保障女生公平就业?》)。
老板们希望用工收益最大化,往往对于员工的婚姻生育情况、年龄、是否残疾人以及上面所说的性别等作为招聘的条件,希望在员工年轻、身体健康、无任何可能影响其工作的最佳状态的时候录用他。
老板们出于其他的一些原因甚至是个人莫名的喜好原因,对于相貌、身高、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进行限制,其中最任性的莫过于地域和户籍的限制,比如说明只招某地人或不招某地人。
(二)被裁判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判令需签订劳动合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就业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得受歧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三)《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四)《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五)另外,还有一些大家都没怎么见过规定—国际公约或文件: 我国批准生效了一些国际公约或文件,因而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规定了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80年);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1990年);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年)等。 需要特别提醒专业人士的是,据《就业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仲裁委,你知道了吗? 蔡飞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