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回申请,又以同一事由再申请,还可以吗?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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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也不可以。并且,此为重要的仲裁技巧,对于该规则的真正熟练掌握,对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见第五点:重要意义)。
一、不可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可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两个规定的异同
两个规定的区别:按办案规则,按撤回申请处理的,重新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如按复函,则即使按撤诉(撤回申请)处理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受理。
两个规定的共同点:都没有对主动撤回申请后的重新申请作出限制。两个规定,也都现行有效。
四、怎么理解
办案规则是部门规章,复函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规章相抵触,且前者生效时间晚于后者,因此,无疑以后者为准。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案件,申请人以同样案由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如果是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则可以重新申请仲裁。在实践中,现时广州市仲裁委对于即便是庭审结束后才主动撤回申请,后又重新申请仲裁的,也会受理。
五、重要意义
如果超过举证期后才发现诉求错了,却又无法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时,此规则的运用非常有意义。比如应主张经济赔偿金,但要求的却是补偿金时;比如本来应主张的是较高的金额,但却计算错误或引用的标准错误导致请求金额过低时;比如原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发现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对劳动者更有利时。
免责声明:因为各地在实践中,对于撤回如何处理的问题,仍有不同的处理标准,因此申请人在撤回申请之前,应到仲裁立案处确认是否仍可重新申请仲裁,以免实体权利全部丧失。
本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予以说明!
作者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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