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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真实案例,如何犯上劳动仲裁请求最严重的错误

2016-12-28 蔡飞 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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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案例简单到无法再简单,但后果却是损失惨重、无可挽回!而这一切,本可轻易避免。

案例:员工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要求:一、用人单位支付10000元的经济赔偿金;二、用人单位支付5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天知道这两个诉求是怎么想出来的,也许是前面的写少了一个“0”),开庭前两天,律师觉得不妥,于是要求:将第一项仲裁请求变更为10000元,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

看起来,好象是做了一件正确的事!

仲裁委的处理理由和结果是这样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而本案中,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时间是开庭前五个工作日,所以变更仲裁请求不许可,至于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是其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需支付经济赔偿金60000元,因申请人仅要求10000元,予以准许,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

这是多么痛的结果。如何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上策: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详细理由见之前的公众号文章--《已撤回申请,又以同一事由再申请,还可以吗?不可以吗?》

中策:无论第一项是撤也好,是变更也好,第二项均不应撤回,在实践中,有些仲裁的处理标准是,如果应支付赔偿金,但要求的是补偿金的,按补偿金计算。

下策:本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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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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