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八种情形下,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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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一、八种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的情形;
二、自动续延的期限内,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
三、不确定的情形;
四、如何既避免二倍工资又避免多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正文:
一、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上述五种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种情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中也有规定。第二种职业病或工伤所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基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的服务期,如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的,除另外约定外,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上述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七)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上述情形,见《工会法》第十八条。
(八)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应延长至任期期满。
上述情形,见《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第四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
二、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
意见一,认为需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并不能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期限的顺延而免除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意见二,认为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相应规定,即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依然有效。既然原来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变,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既然存在法定的续延情形,则劳动合同在超过约定的日期后,因法定而自动续延,并非真正的期满,既然尚未期满,则不存在续签的问题。
三、不确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规定,具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包括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续延,那么《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第四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则显然不属于该种情形,所以集体协商代表是否属法定续延,难以明确。
四、如何杜绝争议所致的风险,既避免二倍工资又避免多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八种合同延续的情形下,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一些争议,用人单位为杜绝风险,建议做好如下两点:
(一)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
比如广州市对此就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只要约定,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明确,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二)做好《劳动合同续延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或让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续延确认书》等,以避免二倍工资的风险,也避免了多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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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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