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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定该赔的钱赔了,该签的协议也签了,为啥还要再赔?

蔡飞 邓姗 飞劳动法 2019-05-15


用人单位
什么?按工伤赔偿的标准支付了赔偿款,也签订了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还要再赔偿钱?我没看错吧?

你没看错,真的还要给!
律师

前些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工伤的问题,又是最近时间的一个热点。


我们也来说一个即便是很多法律工作者都想不到但却又常见的知识盲点--职业病,在该类特殊工伤中,虽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支付了工伤的赔偿,且也与员工签订了协议,在协议中,员工声也声明放弃对于工伤再提任何的诉求,但最后员工拿到工伤赔偿款后另行起诉,法院最后竟判决单位还需另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裁判的理由是:“因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较低,普通的工伤损害可从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的社会保障得到相当程度解决,但对职业病这一类特殊工伤,普通的工伤保险难以完全补偿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劳动者遭受职业病伤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


各位,明白了吗?

附案例

某涂料(东莞)有限公司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上诉案【案号 (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


2012年2月18日,王某因“咳嗽一个月”在东莞东华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变应性哮喘”。之后,王某曾多次因类似症状在东莞市大岭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2012年10月15日,王某因“反复胸闷、气促、咳嗽、咳痰10月”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52天,至2012年12月6日出院。2012年12月17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王某为职业性轻度哮喘。2013年2月22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所患的职业病属工伤。2013年3月20日,王某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3年7月15日,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于2013年7月31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王某的工资至2013年7月31日,并向王某支付2002年3月至2013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77096元(税前)、代通知金4692元、额外补偿27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540元,共计166053元。双方还约定,除以上补偿金及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代理人、董事、雇员或代表对王某不存在其他任何赔付责任和义务。


……

原审法院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针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及工伤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未排除王某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另行主张劳动争议之外的民事赔偿权利,王某现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另行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与双方的约定并不冲突。……且因职业病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但两者本质上一致的项目应予以抵扣,即使王某日后就工伤待遇另行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亦不影响两者本质上一致的项目的相互抵扣。至于用人单位提出其已尽告知义务、劳动保护义务、救治医治义务和工伤赔偿义务,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劳动保护义务、救治义务等的规定,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但职业病的发生与工作环境有不可分的关系,用人单位无法消除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即使其已尽了上述义务,亦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综上,关于王某的具体损害项目,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金…….2.被扶养人生活费……3.精神抚慰金……


蔡飞律师往期劳动法文章:

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真的可以随时离职吗?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真的能开除吗?

处理年休假争议,可不要犯低级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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