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能马虎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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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证明系员工拒签,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即使员工申请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承担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三、即使员工明确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可立即解除,需先“书面”通知签订,员工拒绝签订后,才能“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通知及解除通知,均需“书面”!切记,解除需分“两步走”、且需“书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四、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必须在入职起一个月内解聘,否则,仍然要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会提起高额的双倍工资诉求,而这种双倍工资的诉求,亦一般都可以获支持。对此,用人单位常常会觉得非常委屈,明明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单位还提供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但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仍然无法避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文将就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该种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形以及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正确处理作分析说明。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最常见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会导致视为劳资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约定试用期,单位也就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此亦有明确规定“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上述规定均明确: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个月,无论是劳动者的原因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只要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例外的情形,用人单位当然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劳动合同为由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形,法律亦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上可知,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可免除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有如下的三种例外情形。
(一)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的岗位具有负责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并且该岗位属于总经理或相类似的对单位进行全面管理的高级职位,则单位有免责的可能性。
笔者曾代理过数个该类案件,裁判结果多会认为总经理、厂长等本身具有签订劳动合同且管理劳动合同的职责,如其故意不与自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单位并无法知道更无法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当然,也有判决认为,劳动者的职务、职责并非用人单位免责的理由,总经理或厂长亦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总之,劳动合同必须签订。
(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就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其目的并非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陈某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34号)(http://gzlawyer.chinalawinfo.com/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719755&Keyword=)】中,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权利义务予以确定。陈某的妻子张某与陈某的同事汪某、林某在2009年3月初已开始筹划成立科X公司,租赁场所为日后的生产经营做相应准备,并于同年3月26日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年5月,科X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经批准成立。科X公司经核准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极其接近,也与陈某在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工作岗位有密切联系。上述事实显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目的并非真正想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为其日后另行成立公司、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故此,驳回了陈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三)因客观情形导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比如存在入职即因病住院、失踪等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当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如能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时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但毕竟关于哪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其规定并不明确,另外,其仅为广东省高院的规定,不属于裁判依据,单位仍有巨大的风险。
(一)第一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处要注意两操作细节,一是要发出“书面”的通知,二是要取得通知的回执,如劳动者拒绝在回执中签名时,应通过其他双方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请工会做见证等;
(二)第二步,在发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如劳动者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操作过程细节与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一致。
(一)如在入职起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二)如入职超过一个月,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作者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