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涉程序的几个疑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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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管辖
如果多个仲裁部门都可以受理时,如何处理?有同行说哪个仲裁先受理,哪个管辖,其实不一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办案规则》这一在后制订的部委规章,竟然和先前制订的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难以想象,好在在实践中多还是以合同履行地为准(当然,人社保也可勉强解释:所谓先受理的管辖指的是有多个合同履行地的情形时,由先受理的管辖,信不信由你)。
另外,还有一个规定对大家非常有用--仲裁是以用工地为优先,但一审是以先受理时间优先,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和用工所在地不同的案件,如果想抢管辖的话该怎么处理,你懂的!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二、关于举证
(一)什么时候向仲裁委举证,才是合法的?
根据《办案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什么时候提交证据,由仲裁委规定。因此各地均有不同的标准,可要看好举证通知书。
北京有些区,所指定的时间,你别以为指定的是某天之前提交,其指定的是某天某时,早了不收,晚了过期不候!至于快递?不收!必须当面,理由是寄的封面和里面的内容不符时,说不清楚。作为外地律师,我痛苦了好多次。
另外,关于举证时间,有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区别,也要注意。
(二)仲裁委是否必须庭前把证据交给另一方?
《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在该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将证据一并交给被申请人。而在该规则的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过民诉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仲裁委并非必须把证据庭前交给另一方。
重庆市有一些区是仲裁庭开庭时才会把证据交给对方,理由是未经庭前核对的表述更真实,不会作假。苦了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有些事实和证据,哪是代理人能清楚的?
这样做的地方,其实还不少!
三、关于反申请提起时间
曾看到有律师说是15日内提起,这是错误的。15日是起诉和上诉的时间。反申请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答辩期内)提出。依据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四、关于庭审
(一)关于庭审的流程。庭审的流程曾被专业律师质疑,可见大家有一些疑问。
我们以为,在庭审时应先进行质证,质证完后再由裁判者结合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法庭调查,感觉这样更加容易查明事实,但仲裁却是先调查再质证,导致很多代理人非常不理解。实际上,仲裁员这样做,是有明确依据的,此在《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所以,不要再对仲裁先调查后质证诟病了。
(二)关于庭审笔录。
在劳动仲裁中,发现自己所说与记录不一致,但是想补正时仲裁员却不肯给补正时,怎么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我作为律师开庭时,也遇到过几次书记员不给我补正的,后来我就亮出了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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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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