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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追缴时效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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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追缴时,关于时效,涉及如下问题

一、员工离职、退休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吗?

二、如果离职或退休都好几年了,还能追缴吗?

三、按你上面的问题,我从1997年开始工作,一直没有给我缴纳,那是否二十年都要补?


|答案及依据|

一、关于第一、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时效限制,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投诉追缴公积金并无时效限制的规定,基于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是在职或是即便已离职、退休的,也无论时间长短,均可追缴。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这里也明确了无限制。

二、关于第三个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4月3日起发布,因此,补缴的时间是从该公布实施之日起(第二个月)




案例

佛山市格绫丝绸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案

(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格绫公司上诉称:

……根据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险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的请求已过追溯期限,被上诉人不应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另外,即使在公权领域范畴也适用追溯期限的规定,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的投诉处理应受2年期限的限制,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有关时效的抗辩应予采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

一、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均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只能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没有时效限制……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没有任何时效的规定,即被上诉人的追缴没有时效限制。上诉人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效”类推适用到住房公积金追缴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

关于原审第三人的投诉是否超过追溯时效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职工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而存续或免除。同时,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期限为两年,但此时效、期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领域,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亦没有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若干时间后相关部门可以不再查处。故即使原审第三人在职期间从未向上诉人主张住房公积金,其在退休超过两年后才向被上诉人投诉,被上诉人亦有权责令上诉人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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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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