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是还需要支付吗?(限广东,其他地方可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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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该款项的出处;
二、现时对于给或不给,有很大的争议;
三、争议现状,即便是广东同一时期的判决,既有认为不应支付,也有认为应当支付的,各自均有说得过的理由;
四、笔者意见——需要支付;
五、两个不同的案例;
六、广州中院明确规定需要支付。
|正文|
一、该款项的出处:
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源自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4月28日起施行,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二、现时对于给或不给,有很大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明确了仅需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将一次性救济金排除在外。
三、争议现状,即便是广东同一时期的判决,既有认为不应支付,也有认为应当支付的。各自理由如下:
(一)不支持的理由是暂行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相悖,无论是从等级还是从发文时间上来看,适用后者才是合理的;
(二)支持的理由是两者语境并不相同,因《社会保险法》只是从社会保险角度对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规定,并没有禁止各地政府针对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广州中院的规定)。
四、笔者意见——需要支付:
(一)如认为无需支付,则带来一个奇怪的后果,因暂行规定并未失效,如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仅需支付两项,反而少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而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暂行规定,则要三项都支付;
(二)既然规则的适用上有争议,从劳动法律体系规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应予以认定需支付。
五、案例
(一)不支持:
刘永秀与阳东县兴佳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258号】:由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无规定一次性救济金,因此,刘永秀主张应由兴佳制品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金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刘永秀主张一次性救济金应适用广东省劳动厅1997年公布的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因该规定与之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悖,且从效力等级上也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74号】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其遗属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本案中,由于通达公司已为邱洪鉴购买社会保险,邱洪鉴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李丽丽、邱镜森、邱静新、邱语新已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上述待遇,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应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且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从内容上看,上述规定并无冲突,即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因此,李丽丽、邱镜森、邱静新、邱语新要求通达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并无不当,通达公司应予支付。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六、广州中院明确规定需支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3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三项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保基金中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社会保险法》只是从社会保险角度对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规定,并没有禁止各地政府针对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广东省的上述暂行规定目前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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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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