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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调整岗位?史上最齐总结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本号论文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一、法定

序号

情形

依据

备注

1

协商一致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认为,变更劳动合同需书面协商一致,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口头也是可以的,但需履行超过1个月才视为已确定。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无需协商一致,更无需先进行培训。

3

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解除权在劳动者,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也无解除权。

4

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单从该规定上来看,要判断单位有单方调整的自主权,难言依据充分。

7

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辞职权,实际作了无限授权,所以对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段时间脱密期的规定,并无约束力。

8

孕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需注意,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哺乳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下,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于禁忌从事范围内的工作,理当进行调整。

9

哺乳期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0

职业禁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禁忌、职业病的情形下,单位必须作调整。

11

尘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二、非法定

序号

情形

法条

备注

  12

员工存在过错

单位制度中明确,对于过错类职工,可以调整岗位、降职。

该种情形下的调整,有合理性。

  13

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已作预期约定

1、《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该两条只是允许有其他的约定,法无禁止,应视为可以。但约定应合理、合法。

  14

事故或灾害,需及时抢险救灾而做的临时性调整

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推定可以。

1、基于法律依据不足,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明确的约定或规定;

2、只能是临时性的调整。

  15

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性调整

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在客观需要对岗位所作的合理性临时调整。

  16

特定条件下调整岗位

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单位可单方调整岗位,典型的如同一部门结婚将调离或解除合同。

合法性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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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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