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康书记你搞错了,下岗位安置费不是由政府给,更不是由蔡成功给!「人民的名义」
▲本号论文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作为一名法律人,想安安静静的看一部涉法的火剧,挺难的,有一些我觉得不准确的法律问题,不说不爽。
《人民的名义》,主线是大风厂的股权转让、职工安置的问题,这里我有个疑问:股权质押,直接交割,担保法允许吗?这不是明确禁止的流质吗?不过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担保法这个问题,我不专业,留给这方面的专家来论证吧。
我说的是这段对话
财政局的钱局长:“大风厂1365名员工,应付安置费4510余万, 但大风老板蔡成功已经破产,负债累累,没什么偿还能力”
达康书记:“蔡成功破产还不上了,山水集团不还怎么办?”
(以上在第九集中,达康书记召集财政局、区政府、公安局等单位开会,要求这些所在部门承担大风厂工人的离职经济补偿时的对话)
这对话,好象没有什么问题吧?问题大着呢,从劳动法的角度,存在如下错误的认知:
一、“大风老板蔡成功已经破产,负债累累,没什么偿还能力”
该剧中的下岗安置费,叫“经济补偿金”才更准确(不过随他吧,别要求太高了),应从公司的财产中支付。钱局长和达康书记都没搞明白!责任有限公司,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付依据,蔡成功作为股东,其责任以出资为限,即使不破产,这经济补偿金也不应摊上蔡成功。
各位观众,别和我争,我从来就没有见劳动争议中有判决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的。
二、“山水集团不还怎么办?
书记你也搞错了,你对高小琴太好了啦。
这钱,虽然明义是不由山水集团出,但实际上还必须它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很好的诠释了。投资人变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既然山水集团已把大风厂给全资了,不好意思,人你也得担下来。这里边的经济补偿金你山水集团作为股东你不投资解决,那就只好处分大风厂的财产,甚至卖地,把经济补偿金给先还了。
高总,你别不服气,收购股权,债权和债务都得一并揽了,这是基本道理。另外,经济补偿金,比债权优先受偿,这钱,得你出(好象山水集团和大风厂之间有协议,就是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用山水集团出,但山水集团显然不能凭此规避法律规定)。
达康书记,你真是冤大头!
从劳动法的角度上来看,这个股权的处理,侵犯了员工的知情权,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工会法》、《公司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有员工的参与。甚至如是国有企业改制(其中必然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则要求更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第四条第(二)项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否则产权转让无效。
因抵押股权明显属于重大决策事项,所以应有员工的参加,很显然,大风厂的兄弟们当时是不知情的。
不过实话讲,大风厂的这种侵犯知情权情形,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违法了,却并没有什么法律后果。
说明:因电视中的背景交代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纯粹从商业行为导致的工厂关停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及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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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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