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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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要点提示
一、劳动法规本意限制加班,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但也有法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
三、与工会和员工协商是非法定情形下安排员工加班的前提;
四、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五、附案例,关于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劳动法规本意限制加班,相应规定如下:
(一)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四)《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二、法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相应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无需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似乎也无时间上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法定可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否则员工可以拒绝。
当然,在实践中,生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加班情形,无疑应视为已协商同意。但如果非特殊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员工是有权拒绝。公司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给予处分属违法行为。
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其实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自主权其实不多,于普通企业而言,只有因为生产设备检修必要性的原因,才无需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在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骆君武劳动争议案中[审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259号],法院就认定: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本案中,华侨酒店因消防设施落后,被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华侨酒店安排骆君武所在的工程部等人加班,是抢修消防设施整改工程,故华侨酒店要求骆君武加班的行为,不违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结论,有了上述规定,常见的用人单位制度中规定,不服从加班安排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甚至属于旷工是不合法的。
第三部分 案例
(员工拒绝加班被解除劳动合同,认定单位违法):
重庆戴徕密客电源有限公司与胡永琼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43号]
一审认定:
劳动者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后是否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取决于劳动者的自愿,用人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然而,戴徕密客公司在未征得胡永琼同意的前提下要求胡永琼加班,并因胡永琼拒绝加班而解除其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胡永琼经济补偿。戴徕密客公司关于不应支付胡永琼经济补偿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本案,胡永琼于2013年9月5日完成当日工作后,戴徕密客公司要求胡永琼加班,应当与胡永琼协商,征得胡永琼本人同意。戴徕密客公司在胡永琼拒绝加班的情形下,以胡永琼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胡永琼做出处罚决定,是变相强迫胡永琼加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禁止性规定,胡永琼有权拒绝,且其拒绝加班不应视为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戴徕密客公司以胡永琼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胡永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因胡永琼在一审中只请求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系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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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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