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与泡病假斗之—抑制泡病假的冲动 (附核心重要制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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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病假的行为恶劣,甚至有些员工,本无全休或半休的需要即要求医生出具休假建议书,此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甚至有一些员工在没有得到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即全休不来上班。如何抑制员工产生泡病假的冲动?
我们有如下的建议:
一
制度中设定合理的请假规则及复核规则
(一)应在制度中明确请假的程序和手续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并说明未获批准擅自离岗、逾期未归、未能提交有效证明、修改有效证明、提交虚假证明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作旷工处理。
(二)规定了休假的病假证明需用工所在地的正规医院出具,对于休假时间较长的情形,规定需用工所在地三甲(如有)医院出具。
关于单位如指定由某家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是否合理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如果规定由用工所在地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才有效,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对于需较长时间休假的情形,由三甲医院出具病假建议书也具有合理性。
规则建议如下,供参考:
(三)在制度中规定,单位有权对职工的病假进行复核就诊。
为了增加该规则的合理性,应注明,相应的复核就诊费用由单位承担。
二
制度中设定虚假病假的法律后果
规则建议如下,供参考:
三
做好日常管理的工作
(一)探访。对于住院或在家休养的职工,要探望,除了可以准确找出泡病假的职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给予真正生病职工关怀。
(二)陪同看病。对于泡病假的员工,在其到医院看病时,由专人陪同。
(三)与员工就病情到医院进行复核。
四
让泡病假的行为失去利益
(一)设定合理合法的病假的工资。
我们看到有一些单位的制度规定,泡病假的,按60%-100%的工资标准发放。有人就有疑问了,不是有明确的规定是60%-100%的吗?
按60-100%的比例支付的出处:
原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下简称“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上述规则确实还没有废止,但新旧规则冲突,理当以新的规则为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条中有明确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除此之外,各地一般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二)同时规定病假的时间和职务升迁、工资增加、年终奖金、全勤奖发放等结合,杜绝泡病假反而获益的可能性。
(三)除了制度中规定外,最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连续休病假达到多少天的职工,可以调整岗位。当然,如果岗位的约定明确具体的岗位则风险更低。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休假一定时间后,单位可以安排其他员工顶替,则该员工只能担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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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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