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开除过错职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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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是用工管理的难点,稍不慎就会变成违法解除,本文主要从两个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规定作依据说明,并就解除时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作提示。
0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依据(三十九条)
试用期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 事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非其他条件,绝对不能约定是“不胜任工作”,否则单位失去主动权;
2. 在试用期满前解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试用期满再解除的,那就变成了违法解除了;
3. 设定录用条件,该条件的设定,可以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要轻微很多,比如可设定为旷工一天、请事假超过三天、无法提供完整资料,没有办理完成入职手续等情形。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制度,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 规章制度应(尽量)履行民主程序;
2. 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3. 具有合理性,避免过重过轻的问题,应考虑行业特性,以及岗位特点等因素;
4. 逻辑合理,条款间不能冲突;
5. 有公示或告知的证据(有一些可以补救的方式);
6. 条款可量化强,保证其执行性;
7. 避免制度与劳动合同冲突;
8. 不能一事多罚(同类);
9. 层级设计不能太多,以免操作混乱;
10. 不能一事可以多种处罚选择;
11. 有禁止,也应有罚则。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要有重大损失才可解除;
2.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宜规定过高,甚至有一些不能将“损失”作为依据;
3.无重大损失,也可以以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在职期间兼职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可解除劳动关系;
3.在实践中,单位往往很难举证损失,也不想再给兼职一个机会,可尝试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欺诈行为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中约定、制度中规定提供虚假入职材料,均可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学历证明等复印件,需劳动者签名确认。
切记,要签名确认,否则劳动者可能会在庭审时否认这些材料是由其提交。
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可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发出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停止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被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情况;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此规定没有了,现在是为免于起诉为“不起诉”的,此情形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
3.被人民法院决免于刑事处分的,以及附加刑的,也属于刑事责任。
4.员工被采取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属于旷工。
如果在制度中规定,如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未能出勤超过X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此规定的合理性有较大争议。
0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依据
用人单位除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很多人不知道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在立法时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劳动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03
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事实作证据固定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固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证据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证据中,证明最强的是劳动者的自认。
(二)违纪处理要具备及时性,及时性有两个好处:
1.劳动者在犯下过错时,一开始是懊恼和愧疚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第一时间与员工谈话,员工更可能承认违规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分;
2.违规处罚如果时间过久,会认为处罚无效,虽然现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以前的规则可作参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颁布,已被废止)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3. 累计处分多次后作解除处分的情形下,如果一次性作出几次的处分然后再作开除处分,则很可能会认为欠缺合理性,一是被认为罗织过错刻意解除,二是认为没有及时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者没有尽到善意的管理。
(三)程序合法性
通知工会,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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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飞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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