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如因肺炎导致3种无法上班的情形,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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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愿国泰民安,也相信党和政府完全有能力处理疫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的问题,举国关注,因有人咨询过我相关的问题,特撰本文纯粹从劳动法的专业角度,就如下三个让劳资双方均极疑惑的假设问题作分析:
1.如果员工不幸感染了,工资怎么计算?
2.如果员工没有感染但也被隔离了,工资怎么计算?
3.如果因控制疫情的需要,单位停工停产,工资怎么计算?
就上述问题,我们详细说明如下:
一、如果真正是感染了的,原则上是支付病假工资,而病假工资是按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多数地方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看一下全国性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于原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日期:1953.01.02]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日期:1953.01.01],因年代久远,虽规定与此不一致,但实际无参考意义,此处不作讨论)。至于全国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原则上也是规定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比如广东、江苏、浙江、北京,但也有不同的规定,比如重庆、上海。
二、如果没有感染(或非因疑似)但被隔离的,工资照常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不过因为特殊性,本次规定是按甲类方式处理)“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如果已感染或因疑似(可能是因冠状病毒而导致也可能是因其他病因导致的类似病症),且被隔离的,似乎可以理解是只发放病假工资,也即真正生病的,期间工资比虽隔离但没有生病的要低得多(可理解为对非本人原因不上班的合理补偿,但是由单位承担)。
我们理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这种被隔离的人员,是指未患该病或不是疑似该病的。如果是确认患该病或疑似该病而被隔离的人,则应按病假工资支付。如果开始无症状,但隔离以后,证实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则也还是按病假工资支付,而按大多数地方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事实上,很多地方就有这样的差异规定,明确了要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才正常支付工资。
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另外,如下几个地方的工资支付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被隔离的人,只有排除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才可视为正常劳动而获得正常工资。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不过也有规定让人不敢下结论,比如《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如果这些人最终被确认染病,是否需正常支付工资?并未能得出结论。
四、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节前最后一文,祝大家健康,事事顺心!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请顺手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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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飞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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