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武汉封城,与劳动法有关的11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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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今天,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最新消息“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本文将武汉封城后,可能涉及的与劳动法有关的11个问题一一分析如下。
1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很多人认为这个不属于工伤,因为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但笔者认为这显然属于工伤(刚刚人社部明确了,此属于工伤。且不仅仅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也属于可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个规定不够直接,但根据第十五条,其实可以直接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明显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应认定属于工伤。
认定工伤,也公平合理且符合立法目的,在已知高度感染的风险下,仍坚守岗位,如不幸而感染而拒绝认定工伤,如何鼓励救死扶伤?
可参考之前SARS的做法,2003年5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不过这个争议的问题已不存在了,刚刚人社部发通知,明确了属于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这么危险,医务人员能否拒绝上班?
答:不可以。
无论是之前的SARS或是本次事件,显然从未见医务人员拒绝过,我们向医务人员致敬,这个问题纯粹是假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3
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武汉工作?
答:可以拒绝,但特殊工作的人员除外,这里不展开论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如果被派到武汉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虽然只有个别地方有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但笔者认为全国范围都应认定。
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不过关于这个问题,也仅仅一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个人意见,因为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即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因工作场所已存在这样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到疫区工作就不会感染,因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予以认定。
5
如果整个武汉停产,武汉人民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员工回武汉过年,年后无法出城回到单位上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工资照常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不过因为特殊性,本次规定是按甲类方式处理)“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7
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绝对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需注意的是,如果受到歧视,可直接起诉。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决定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以处理关于就业歧视等方面的纠纷。
8
如果不幸感染,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如果真正是感染了,原则上是支付病假工资,而病假工资是按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多数地方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至于一些人认为如果患病被隔离的,按正常工资发放,笔者不认可这种观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于原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日期:1953.01.02]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日期:1953.01.01],因年代久远,虽规定与此不一致,但实际无参考意义,不作讨论)。
至于全国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原则上也是规定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便,比如广东、江苏、浙江、北京,但也有不同的规定,比如重庆、上海。
很多人认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以为被隔离就一定可以获得正常工资,笔者对此不认可,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这种被隔离的人员,是指未患病的。如果是确认患病而被隔离的人,则应按病假工资支付,而如果按病假工资支付,则按大多数地方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事实上,很多地方就有这样的差异规定,明确了要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才正常支付工资。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另外,如下几个地方的工资支付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被隔离的人,只有排除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才可视为正常劳动。《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
9
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确认
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上述非工伤的医疗期,是按病假工资支付的。
10
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而要求员工离开工作场所并接受治疗,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开除?
答:相信用人单位的制度中不会有这样的规定,似乎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这种情形下,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了传播,则构成了犯罪,那么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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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为工作的需要,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离开武汉出差?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很可能会构成犯罪(刑法非所长,仅罗列法条,不分析)。
(一)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 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请顺手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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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飞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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