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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劳动法|根据国家、地方肺炎控制等新规,用人单位7种合法工作安排方式

蔡飞 飞劳动法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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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肺炎,国务院和人社部(以及联合)发布了相关的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2020年1月24日);


2.《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


3. 《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


此外,各地也发布了一些规定。


笔者根据上述规定,就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工作安排作相应的指引。








首先,工作时间是从2月3日起,比原规定多了三天的假,这三天假的具体工资未作规定,相信大家很疑惑。


不过根据惯例,工资应是正常支付,不用调整。如果增加的这几天假上班,则按200%支付,比如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原劳动部对此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规定如果上班的,则按休息日支付加班费。


关于上班时间,这里不作更多讨论,本文仅就2月3日起,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上班、工资如何计算才是合理、合法作说明。






统一安排年休假,工资正常支付。

(需协商,广东新规带来了更多争议,还不如没有规定好)


短时间内,如果员工无法回来上班或企业无需安排上班的,这是最好最无争议的一种处理方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安排了也没有用,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安排的主动权还是在用人单位处。这个也符合现时的疫情客观情况,且也很难看出会损害员工的权益。


但是,关于这个问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规定“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广东的这个规定,其实对年休假的处理,没什么指导的意义,因为还是需要协商一致。甚至还带来更多的争议,相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更少了自主决定权,如没有协商一致,势必带来的争议比没有规定更大,这个规定还不如不出。






减少工作,降低薪酬(需协商)


一般而言,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或要求补足工资,不过根据人社部的通知,似乎是现时的特殊情形下,可以突破的。但仍然要“协商一致”,不知最终发生纠纷时,裁判者如何衡平双方权益。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大家注意了没有,停工啥都不干的,第一个月工资还正常,但上班甚至正常上班的,以企业困难之因,是可以降低工资的(注意这个与待岗不同)。


   




部分员工直接休假,工资协商一致确定

(需协商)


上面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这个轮休假不是病假、不是年休假,也不是被隔离而导致无法上班,在这个“生产经营困难”的前提下,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语境内,可以理解是休假不用发工资的。


不过这个,还是要和职工“协商一致”,肯不肯,那得看劳动者了,这个规定意义有多大?


   




整个单位停工停产(无需协商),

前一个月正常工资,

一个月后给生活费。


本来,停工停产工资的发放,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至于超过了一个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怎么处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各地也基本有这样的规定,一般是80%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也有些地方规定是其他一定比例。

   





 部分员工的漫长待岗


待岗的定性不明确,待岗工资如何支付,法律上也无明确的规定,我们参考一下国务院类似的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111号)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不过这个生活费是多少,并没有明确,部分地区,针对肺炎的特殊情况,作了相关规定,但除了北京的,其他规定了可以待岗的,也没有规定生活费的问题,真正明确的,仅是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我们理解是,这个还是应该由企业与员工协商。


(一)北京《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让员工在家休假,但全额支付薪酬

(事实上,如果是企业停工停产,

即便老板不是土豪,第一个月也是全额支付。

无需协商)


对于未经协商的,有观点认为,如果不让员工上班,其实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便支付工资也可能被认定违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但笔者认为,在有传染风险的特殊情形下,且也未损害员工利益,不可能会认定违法。


尤其是如果怀疑员工感染的情况下,企业自己对员工进行隔离,全额支付工资更是合理的,不过企业要注意的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是不能自主实施法律上的隔离的,隔离只能由政府进行。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让员工在家上班

(无需协商)


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如果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这是因为《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按劳分配,你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因为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请顺手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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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蔡飞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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