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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劳动法|解读:省政府又延长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怎么发、性质如何?

蔡飞 飞劳动法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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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但“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本文后面将这些企业称为“特殊企业”)。


由此可知,放假是放给“企业”的,至于行政及事业单位,那不是本次通知的对象。且也排除了这些特殊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关于从2月3日(国务院原通知全部假期结束,正式上班的时间)起至2月9日期间,上班或不上班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情况,分几种说明如下:





一、特殊企业的员工,此期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与平时工作时间、计薪方式无异,上班就上班了,不得据此主张加班费。



因为根据省政府的规定,这类人并没有放假,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别人放假期间,自己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所以,一些常见的公交行业、快递行业,是不能向单位据此主张加班费的。



二、非特殊企业的员工,此期间不用上班。不上班,工资也是照常发放的,当然,其中的周六日不是计薪日,不必支付。



这个好理解,即便不说其他因素,非特殊企业执行省政府的规定,那么肯定得停工停产了,而此非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也应全额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然,正常工资的发放,是否以停工停产的情形作为依据,虽有争议,但没有讨论的价值,文本不展开说明,但正常支付工资是没有问题的。



三、如果非特殊企业的员工,在此期间上班的,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更正:广东是措施非福利,应无加班费)



广东省政府的这个通知虽然不是国务院所颁发,但可参考国务院的通知处理。按国务院以往的惯例,如果增加的这几天假上班,则按200%支付。比如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原劳动部对此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规定如果上班的,则按休息日支付加班费。另外,《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规定,“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


另外,我们也可参考一下兄弟省市的意见,比如上海市人社部门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四、如果非特殊企业的员工,在此期间上班,不支付工资,但调休是否可以?



我们认为,只有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工作日延长的加班时间不允许调休,既然无禁止性的规定,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这种调休没有影响员工的休息权利,也可略减轻企业的负担,是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作调休处理的。



五、其他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这段多出的时间不是法定节假日,法定的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只有3天。


(二)这段时间是政府因为特殊原因而放的假,不可抵销年休假,企业不可因员工享受了该假期而拒绝安排年休假。



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请顺手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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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蔡飞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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