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省人社厅4问4答解读及几个回避但企业高频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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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说明了四个问题,但个人觉得其实还有几个焦点问题回避了,至少没有正面回应,必然会在实践中带来很多的争议。
回避了哪些问题?因为不明确,会带来哪些争议?这些争议如何理解或应对?本文将详细解读及一一说明。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解读
延长的3日,如果上班的,其待遇按休息日的标准处理,即如果安排了上班,可以安排员工补休或按200%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说明: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上班的,是否总共支付工资200%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此种情况也属于停工停产,所以即便不上班,也需要正常发放工资,所以其中的100%已正常支付,企业会认为我另行再支付100%就可以了。员工当然不同意了,人社厅说得很明白,是按提照200%支付。
到底该怎么理解呢?
笔者认为,工资应该是平时的300%,只不过其中的100%本已正常支付。就像未休年休假可获得的工资一样的计算方式,此又与真正的周六日休息日上班,可获得的工资不同(真正的休息日是无薪的)。
二、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读
一、其中安排休息的5个工作日,不是休息日(对比周六日的两天单独表述为休息日可以推断出,此与上海的定性不同,上海人社部门认为是休息日),至于什么性质并没有确定;
二、该延长的7天中,原本有5个工作日,2个法定的休息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为属于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且未超过一个月,因此这一期间不上班也可以正常领取工资。其中5个工作日,应正常支付工资,2个休息日,本就是无薪日,无需支付工资;
三、对于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与平时无异。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如果安排了其中的2个休息日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200%支付加班费;
四、对于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工资待遇如何支付没有说明。意为企业应遵守政府的决定,以公共利益为重,不作说明,以免产生不好的导向。不过如果一些企业需要安排人员轮值的,其工资如何支付,相信会带来很大的争议。
争议问题的说明:
停工停产的这5个工作日,可否安排职工年休假?
这里有不同的观点,很多人认为不可以安排年休假,但有人认为可以安排休年休假,并举例比如企业因为被政府责令整改或自己自身原因停工停产的,当然可以安排年休假,既然如此可以,为什么省政府决定的停工停产就不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呢?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安排了年休假的,还是有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解读
这里强调了在隔离期间同时也患病的,支付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正常工资。只有隔离期结束仍需治疗的,才按病假工资支付。这与以往的规定所不同,当然这是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没有什么好争议的。
争议问题的说明:
这里又留下了一个口子,那么对于患病的,工资的计算已明确了,但是医疗期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是从隔离结束还是从患病时开始?如果理解是从隔离结束好像没有什么依据,且与现有的规定相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四、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读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实行特殊保护,除非员工有重大的过错,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也自动延期至相应情形消失。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请顺手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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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顾问、仲裁员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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