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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丨担保,要说爱你不容易

2017-12-23 美衫联CMESU


吴某与某化纤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该化纤公司采购涤纶丝,现金结算,而石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此后,该化纤公司依约送货,但是吴某拖欠货款21万元未付,为此化纤公司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吴某和石某共同清偿21万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化纤公司与被告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某在买卖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判决被告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石某作为担保人,在吴某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担保应注意什么?



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就上述案例而言,石某没有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故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明确担保的责任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明确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也是很重要的部分,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如下所述: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就上述案例而言,石某没有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故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不管是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碰到各式各类需要担保的情况。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一般是亲人或朋友,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其还债,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故在答应提供担保之前,应该确认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便减少自身风险。



最后,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寥寥数字,承担的责任却是巨大的,因此在签下担保合同前,应该审视自己的财务能力,更审查上述几个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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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屠孝萍  编辑:王运鸽  校对: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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