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衣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一大早就看到微博上大家纷纷讨论乌衣姑娘已经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具体没有见到徐州官方通报,以官方通报为准。笔者就简单介绍一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立法的原意来看,监视居住是对逮捕的一个人性化变相措施,相对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的人身自由,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照顾自己、家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原为解决本地无固定居住场所的人的解决方式,最终却变味了。因为封闭场所中脱离第三方看守所等机构的监督,理论上给刑讯逼供和精神压迫带来了便利。具很多专业刑辩律师介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更喜欢看守所,不喜欢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已经对立法原意变异了。
乌衣姑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仅从现有网络消息,乌衣姑娘到丰县询问一些人相关看法,车上贴标语,去医院看一下小花梅,应该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有其他我们不知道的情节,还希望警方予以公布,打消大家疑虑。
但是警方采取了非常规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非刑事拘留或逮捕,也匪夷所思。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警方意图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把乌衣姑娘“搞定”?
笔者说一下个人感慨:一个女权主义者,一个女孩子,为解救铁链女而到处奔波。不管其行为是否有或多或少的过激之处,但是出发点一定是善良的。女权主义者或者女权主义组织各国都有,女权主义者的呼吁于推动为提高妇女地位做出了很大贡献。申纪兰老人家从某种意义上推动同工同酬,也是女权主义的一种表现,最终成为官方杰出代表。
本人希望政府对于乌衣姑娘和女权主义者容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