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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甲方工业客户大闹乙方城燃企业,丙方物流LNG槽车被强行扣押!

2017-11-17 何明哲 LNG168物联网

近期,发生在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的一起城市燃气企业和工业用户客户的供气纷争,闹得沸沸扬扬,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负责LNG运输的第三方物流贸易公司的LNG槽车却被用气方强行扣押。

事件的经过大致如下:


2016年初,河北汇达燃气有限公司与宁夏汇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液化天然气运输合同》,河北汇达燃气是托运方,宁夏汇达物流是承运方。


2016年6月,河北汇达燃气与江西萍乡市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河北汇达燃气在萍乡电瓷厂区内投资建设LNG供气站,为萍乡电瓷供应天然气。宁夏汇达物流在双方的合作中承担从宁夏、陕西、山西等几个地方到萍乡运输LNG的服务。


2017年9月22日21时20分左右,距离萍乡电瓷不足50公里的上栗县金山镇凤林出口花炮厂发生较大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据初步调查,9月12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该企业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责令限期整改;9月22日上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张贴了封条;当晚,该企业不顾停产指令,擅自拆启封条,违法组织生产。经现场勘查和初步分析,该企业违规使用混装药封口一体机进行组合烟花内筒二次装药,在调试或维修设备时,混装药部位首先发生爆炸,随后引起收饼部位爆炸,现场7人(5名操作工、1名门卫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全部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抓早抓实,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在万众瞩目的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该企业不顾停产指令,拆封违法生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该起事故已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萍乡电瓷所在地的芦溪县与发生爆炸事故的上栗县,则同属江西省萍乡市管辖。

上栗金山燃爆事故的教训显然给萍乡敲响了安全的警钟。2017年9月23日,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全市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停产整顿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强化萍乡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庆”、“中秋”两个佳节和党的“十九大”平安平稳。经市安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从9月23日起,全市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四大高危行业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安全隐患。


作为四大高危行业之一的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位于萍乡电瓷厂区内的天然气供气站显然是停产整改安全隐患的重点。9月25日,芦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萍乡电瓷液化天然气站26日起停止运行,并给该供气站贴上了封条。

芦溪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于9月26日给供气站贴上封条


上述的停产整改导致萍乡电瓷在此后发生过短暂停产,成为萍乡电瓷与河北汇达燃气两家企业矛盾的导火索。11月2日,因运送天然气的宁夏汇达物流车辆需要年检,该公司派人到萍乡电瓷将公司的宁CK181挂、宁CK156挂天燃气运输罐车运回宁夏,遭到萍乡电瓷相关人员的扣押。当日,萍乡电瓷在给河北汇达能源的一份《关于要求赔偿因单方面突然终止供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报告》表示,河北汇达能源突然临时告知我方停止供气,使我方措手不及,一时无法与其他供气单位接洽联通,造成公司一度待气停产,要求对该公司共计199.89万元的损失予以补偿,其中包括员工误工补助约11万元和返还部分10万元,还有属于该公司在与现供气单位港华燃气达成供气合作中“不能享受阶梯优惠政策”而可能在此后3年内多支出的用气费用约178万元。

河北汇达燃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萍乡电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河北汇达燃气在萍乡电瓷厂区内投资了百余万的供气站,即便供气站被贴封条,但由于有库存燃气,封条期间也没有停止供气,继续供气一周。随后由于国庆节和重要会议期间危险品车辆全部限行,汇达燃气迫于无奈才停止供气。这一切萍乡电瓷比我们更了解当地情况和政府的工作部署,且萍乡电瓷具备双气源供气设施,当地的港华燃气提供管道天然气供应。


河北汇达燃气员工范吉磊说:“11月5日晚上,我们陪同宁夏汇达物流人员在萍乡电瓷门口被阻拦后报警,三名警察到场后,萍乡电瓷厂长晏良清当着警察面挥舞拳头追打我,恐吓谁也不能进入厂区。”作为承运方的宁夏汇达物流,在与萍乡电瓷多次据理力争要回自己车辆过程中选择了多次报警,面对自己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和车辆即将到年检期的紧迫,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的出警处理过程引发了宁夏汇达物流的不满。


“芦溪派出所出警后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我方讲明汇达物流与河北汇达燃气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但芦溪派出所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依法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宁夏汇达物流在《关于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不履行保护人民财产职责的情况反映》中表示,芦溪派出所地方保护、不履行保护人民财产职责的情况希望相关领导给予解决。


宁夏汇达物流在上述情况反映显示:11月5日,我方以书面材料向派出所再次要求依法处理。11月6日下午,我们去派出所再次报案。派出所陈姓副所长处理,萍乡电瓷厂长晏良清、汇达物流李阿蒙、汇达燃气员工三方调解,我们提供了行驶证、特种设备证书用以证明罐车系我公司车辆。派出所在我方出示了行驶证后,又要求我方出具登记证书,如果确系我公司车辆,派出所答应协调放车。无奈之下,我们又千里迢迢拿回来了登记证书。11月8号下午去派出所,又被告知要我们等一下,9号需要去交警队查登记证书是否真实,并且需要证明我们公司与河北汇达燃气没有关系,我们认为这是无需证明的事实,两公司营业执照能充分说明问题。


宁夏汇达物流相关负责人表示:“萍乡电瓷与河北汇达燃气间的矛盾与物流公司无关,如果说萍乡电瓷扣留河北汇达燃气的财产也应通过法律途径,更谈不上有权扣留我物流公司的财产,我公司财产依法应受保护。”

萍乡电瓷于11月6日用渣土、围墙把LNG槽车“包围”起来


11月9日,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陈副所长向宁夏汇达物流法人张峰等人表示,只要查明宁夏汇达物流与河北汇达燃气没有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就可以放车,虽然车辆登记证书已经问过交警队,但我们还需要向芦溪县工商局去查证到底你们两家公司有没有关系,工商局查询权限分县市省三级,具体什么时间出结果还不能确定。


对于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陈副所长的解释,芦溪县公安局纪委书记林云贵则态度明确,并在电话向芦溪派出所杨所长了解情况时表示,无论河北汇达燃气和宁夏汇达物流有没有关系,萍乡电瓷都不应私自强行扣留宁夏汇达物流的车辆,也不应该扣留人家的设备,应该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目前,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经过联系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萍乡电瓷扣留宁夏汇达物流车辆的问题,还未妥善解决,车辆依然被萍乡电瓷扣留在厂区内。而宁夏汇达物流法人张峰和员工李阿蒙等人,不得不继续承受自己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和车辆即将到年检期的紧迫。两辆车的司机等人员已经在芦溪县等待了近半个月,车辆停运的损失每天在增长,LNG槽车如果不尽快检验、保养、检测、维护,里面留存的天然气可能会产生泄露的危险。


LNG物联网独家案件点评

从此次发生的这桩扣车事件来看,此案例属于天然气供需双方之间纷争,供气方城市燃气企业与用气方工业用户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能源结构的不断优化调整,低碳清洁的天然气在国内能源占比将越来越大,其中工业用气占整个天然气应用比例已超过70%以上,秋末冬季是一年的用气高峰期,国家发改委为保民生明确通知,各地要承担起本地区保供的主体责任,按照签订的《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对履行供应保障责任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兑现供气合同不到位、出现重大停断供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在目前整体气源供应偏紧的情况下,以保民生用气优先,对工业用户限气,再加上对各地危化品整治、停产、限产,禁行,限行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工业用户顺利保供问题成为行业焦点问题,笔者曾访问过一些京津冀燃气企业,很多都不敢接工业大客户的用气项目,怕不能及时供气,引发巨额违约赔偿。本案是由于当地政府鉴于该乡刚发生的花炮厂爆炸伤亡的重大事件,加大对萍乡涉及危化品各行业实施整治,对供气站进行停产排查,再加上国庆节各地危化品禁行限行,导致断供。案子应由政府,供气企业,用气企业三方调节,LNG物流贸易公司只是负责LNG运输的,其车辆与双方企业纠纷没有关系,这就相当于网上购物,快递员是帮你们双方送货,你收货后看货品有问题,就把我快递员的车给扣留了,这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政府要保障民生安全,工业用户受到断供损失,城燃企业被告违约赔偿,物流公司被扣车耽误贸易。虽然甲方和丙方直接引发争执,但笔者比较同情双方,毕竟双方是利益受损方。


事件自华夏时报记者友山获悉

责编:何明哲

手机微信同号18201350419


附:工业用户供气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用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气、安全用气,明确燃气公司和客户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燃气种类、用气性质及用气范围  

(一)燃气种类为:天然气 

(二)用气性质为:工业  

(三)用气范围:仅限于乙方厂区工业用气,乙方燃气设备的添移、改装必须事先同甲方协商,征得同意并做出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乙方不得私自拆、迁、添装燃气设备和转供燃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24小时连续供气。 

(二)为确保供、用气的正常进行,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月计划用气量。 

月计划用气量应在上一月份的20日前报送。甲方在收到乙方计划用气量的3日内书面答复用气人是否同意,否则视同甲方认同乙方所报的月用气计划。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送月计划用气量,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月供气量向乙方供气。 

(三)供气质量:甲方所供的燃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  

1、天然气价格:    元/立方米;  

2、天然气价格为政府定价,遇燃气价格调整时,则按照调价文件规定对供气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燃气的计量:  

1、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可的燃气计量表。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燃气计量器具寿命到期后必须及时更换,相应费用按《供用气安全协议》产权归属划分由乙方承担。      

2、计量依据:  

(1)的燃气计量器具显示读数为准。

甲、乙双方以正常运转双方认可的天然气计量表的实际读数为交易结算的依据进行结算。交易结算的计量标准为“标准立方米”。    

(2)甲、乙双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国家授权的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效验。相应费用按产权归属划分由乙方承担。 

(3)如本条款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燃气计量法规发生冲突,以计量法规为准。  

(三)气费结算与缴费:  

1、每月结算一次,乙方自接到缴费通知后,须及时交费,同时甲方须预付下月的气款(参照上个月的气费数额的1.5倍预付气费款)预付款可抵做气款,多退少补。

2、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将气款通过银行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逾期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欠费金额×3‰×欠费天数)并同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方在3天内支付欠款及滞纳金。 

3、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催款通知后的3天内仍未支付欠款及滞纳金,则甲方可采取必要的、包括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供给的所有措施,且由此造成的责任与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在采取措施期间,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四条  可间断供气的约定  

     (一)出现季节性天然气供应紧张时,上游首先保证民用供气,保证重要设施供气,对沿线各地工商用户实施天然气限供或停供措施。甲方按此原则保证民用和重要设施供气,有权对乙方的供气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乙方可改用其他燃料。

(二)届时,甲方必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  

第五条   供、用气人设施投资、分界点与维护管理:

1.燃气设施由乙方投资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管理权以流量计(包括流量计在内)为界定点,逆气流方向的天然气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天然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配套安装的燃气报警设备及系统,由乙方(用气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甲方(供气方)不承担该设备系统维护、更新与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燃气设施有权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正确有效方式保证准确计量、安全用气,乙方不得进行阻碍。  

(二)监督客户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采取停

止供气方式制止乙方超范围用气。  

    (三)乙方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或危及他人安全,或者乙方以非法手段盗用燃气的,甲方有权中断供气,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四)甲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乙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紧急事故中断供气时,甲方应及时抢修,并尽快通知乙方。  

(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气。 

(六)根据政府的指令,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供气采取减压、减供或停供。 

(七)甲方设置24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已方提供燃气。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并按时交纳燃气费。  

(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变动损害甲方管理权内的燃气设施。 

(四)乙方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自身用气设施的安全可靠。 

(五)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和要求,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用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六)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正常抄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抢修的工作便利。因消极或不配合所造成的任何一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合同所约定内容履行自身承担的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对该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任何违约一方均不应对另一方的间接损失或由于另一方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营业损失、业务中断或合同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应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合同期满日的次日失效。  

   (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改变,并且该种改变确实对本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3、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依本合同继续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并经甲方书面通知。  

   (四)对本合同(包括附件)的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五)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该变更、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因素指发生(但不局限于)任何自然灾害、任何灾难、政府行为、甲方的上游停止供应天然气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第三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天然气设施破坏等按理智谨慎的作业标准也不能防止、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保密 

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协议的任何条款,甲、乙双方均有对该条款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

一方披露,对确需披露的信息,应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对使用双能源应用的设备,因中断供气乙方使用其它能源供气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或分歧,首先应协商解决。  

   (二)也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三)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以上条款双方均已认真阅读,无任何异议,自愿签署本合同。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合同源自:博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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