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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缺失时,如何运用经验法则与盖然性规则

2017-12-06 靳叔评 景来律师

案例

 

2009年9月16日,70多岁的老人梁某到上海某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随后,梁某以其存款应为8.875万元而非取回的存款回单显示的2.45万元,诉请储蓄所返还6.375万元,诉讼中又变更为应返还6.425万元。当时的出警民警称录像中显示存款是2万多。同年12月,梁某及其代理人申请调取监控录像时,储蓄所称已超过30天,已无当时保存的录像。 

案件分析


出警民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具备相当之经验、法律意识和良好品德,其调查笔录能佐证梁某存单金额为2.45万元。根据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及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发布《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三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的规定,金融机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标准为不少于30天。

 

就本案而言,存款纠纷发生之日距离梁某申请调查收集当时的监控录像日已超过30日,故储蓄所未保存监控录像的出俩方式符合这一标准,并不违反行业内部规定。但储蓄所在已知道本案存款发生纠纷,且民警出警记录上亦未写明录像内容与梁某所持现金的大致金额,却未保存录像以再现当时梁某存款实况,致使未能确实显示梁某的存款金额。

 

如果该监控录像确实能反驳梁某之不利于储蓄所的主张,那么,储蓄所应严格保存此证据才符合其利益,本案纠纷也就能化解于无形。故储蓄所未保存录像的做法不仅不妥,而且增加了理性正常人认为录像可能对储蓄所不利的判断。然而即便如此,储蓄所提供的账户开户专用凭单和挂失申请书及法院的调查笔录已能证明梁某存款数额,且审理过程中,梁某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存款回单上仅显示存款应为2.45万元而非2.5万元,故诉请返还数额不是6.375万元,而是6.425万元,同时梁某拿到存单后又申请挂失。人非圣贤,难免都会出错,在本案中也不排除梁某对存款数额记忆错误的可能。最后,按经验法则推断,储蓄所工作人员置社会公德不顾、逆执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事,甚至还冒着被刑法处罚的风险,私自克扣一位耄耋老人手中的6万余元,亦是违背常理,故对于梁某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持,应于驳回。 

总结


在储蓄合同纠纷关键证据存款监控录像未保存情况下,法院根据储户在账户开户专用凭单上填写存款金额内容及签名,同时结合存款人诉请变更、挂失申请书,出警人员调查笔录形成的证据链,并根据经验法则,得出对储户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结论。


作者:靳叔评,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5227-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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