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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疲劳驾驶,你还敢到服务区休息吗?

2017-12-13 周辉 景来律师

导读

对于各位车主来说,高速行驶就是家常便饭,疲劳过度到服务区休息更是习以为常,可是偏偏就是这家常便饭、习以为常的事情后面却隐藏着众所周不知的事情。

湖北王先生,因为他长途开车,疲劳时到某一服务区休息,由于过度疲劳,眼睛一闭就是十几个小时过去了,醒来后精神抖擞,似乎满血复活。驾驶自己的车继续上路,驶出高速路口时工作人员竟然拿出了900元超时费的罚单。工作人员称“在高速上,按照6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计算,王先生行驶这段路只需要5小时,而王先生却行驶了16个小时,远远超过正常行驶时间。”

 

收取“超时费”的规定在全国多个省区存在。例如: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等省份。笔者也搜集了某些地方的相关规定,如《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超时行驶的车辆,按照时速60公里所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网后,平均时速低于40公里即为超时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在高速公路网内超时行驶,违者按逃费处理。”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江苏的高速公路没有征收“超时费”的规定。但是如果在江苏高速上行驶时间偏长,还是会遇到收费人员询问。这时司机最好出示在服务区加油、修车、住宿等相关票据。如果不能及时出示或说不出正当理由,工作人员将会联系相关服务区调查。

 

以后在服务区休息时间长的司机买个茶叶蛋也要记得拿到消费凭条,别弄出不必要的麻烦。

 

相信部分读者肯定会质疑:“超时费”是否涉嫌乱收费?

 

其实,收取“超时费”主要是为了防范过往车辆的偷逃交通费等违法行为。一些车辆可以通过换卡、“U转”等方式偷逃通行费。可“省下”大半路费,但通过时间远超过正常行驶车辆。由于现有监控手段有限,只能采取对异常车辆收取“超时费”这一手段来限制上述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均未明确“超时费”规定,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方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结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超时费似乎真的是乱收费。

 

笔者认为:实际上,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往车辆的偷逃交通费,但是其真的可以防范吗?即使司机采取了偷逃交通费的行为,其只要去服务区弄一张购物、餐饮发票就可以了,根本起不到防范的作用。


作者:周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483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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