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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啥模样!监察委员会《留置令》首次公开

2017-12-13 景来律师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留置措施的适用及规定备受关注,因为涉及到对人身自由长时间的限制,对于留置的性质和使用监督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观点和声音。现在就让我们根据公开资料来看看试点期间,有关“留置"的几个问题。

 

一是从视频中看,首批三个试点地区留置的根据是2016年底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此,试点推开后,对所有地区而言,留置的依据则应以2017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作为依据,在文书中填写时,也应是填写的根据人大授权决定这样的表述。同时,用留置令,而非留置决定书,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证、逮捕证等进行区分。同时,试点各地,留置令应该也不是唯一的样式。

 

二是留置令作为监察文书,也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是监察委特有的文书,虽然是合署办公,但不能以纪委的名义制发。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监察强制措施,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而不能作为办案辅助手段随意使用。同时,笔者认为,涉嫌犯罪也是以一定的证据为前提,且涉嫌犯罪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非仅仅单方的孤证。

 

三是留置令的审批应当与逮捕等的审批一样,要经过内部审查程序和多道审批,而是需要时只填写留置令就可以的。因此,制作留置令之前应该内部会出一个“留置决定书”,这是经过内部审批后形成的一个决定文书,然后制作“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与此同时,应当制作“留置通知书”通知被调查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通知书中应该包含了被留置人、留置时间、留置场所等信息。

 

四是留置令作为留置法律文书的创制,其在格式、内容等的设置上,与原拘留、逮捕法律文书较为相似,应当是试点地方在试点中,由试点所在省份结合原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实务等进行的设计,其脱胎与原刑事诉讼相关强制措施的模板,因此,在试点中发现问题后,应当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五是留置令作为试点中一种试点文书,在监察体制改革推开后一段时间内并不会完全同意,还有待实践检验试点法律文书的优劣,因此,我们也将开到形式上稍有区别的留置文书。视频中显示的留置地点为“杭州市看守所”。注意,看守所从目前而言仅仅是监察机关试点中的一种尝试。这个场所并无统一规定,从其他公开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看守,或者改造纪委原办案点作为留置点等多种情况并存。这是试点中的一个特色,就是在比较中最终确定留置总体方案,最终对留置点进行全面统一的设置。

延伸阅读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解析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对其作如下分析:

 

1、留置一词来源于何处?

 

翻查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并未发现留置一词。在人民警察法中,则有对留置的规定。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2、留置措施是否会替代双指、拘留和逮捕?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双指”、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有关人士分析,“双指”和拘留,应该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不复存在了,逮捕虽然在《决定》中没有体现,但仍然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只是仍由检察机关行使,即监察委员会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以更好地实现权力的相互监督制衡。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以后是否还将存在?由于目前监察委员会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纪委部门仍然独立存在,因此,从道理上来说,纪委仍然可以使用“双规”措施。但是,相信随着监察委员会的全面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建设,“双规”措 51 31708 51 16384 0 0 4167 0 0:00:07 0:00:03 0:00:04 4166 51 31708 51 16384 0 0 3321 0 0:00:09 0:00:04 0:00:05 3321也将可能被留置所取代而不复存在。

 

3、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目前,“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个月左右,经审批可能延长至六个月,留置期间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直至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

 

4、留置的场所在哪里?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因此,留置场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执行。而且,从以往查处腐败案件的规律来看,放在“双规”“双指”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别是对于贿赂类相对依赖口供的案件。从实践来看,“双规”“双指”的场所多为指定的宾馆、旅店等场所,这种场所模式可能为留置场所继续采用。也有可能,一些地方会建成类似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作为专门的留置场所。为了预防被留置人员出现疾病死亡等情形时,避免死因鉴定异议等纠纷问题,建议对留置场所实行24小时的全方位视频监控,讯问过程也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5、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需要斟酌的是,留置如何折抵刑期,是留置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还是留置两天折抵刑期一天。可能性比较大的是,参照目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两天折抵刑期一天。其实,有关人士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体现公平公正,以后有必要在法律上统一折抵天数问题,不管是留置,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要是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均应当象拘留、逮捕一样,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6、留置期间律师可否介入?

 

从以往来看,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律师是不能介入的,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律师是可以介入的,那么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律师能否介入呢?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依法治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应当允许律师介入,时间节点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的介入节点,即监察委员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之日起,被调查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仅是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对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进行的可能性探讨及学术分析研究,文中观点和措辞可能有偏颇、谬误之处,以后将根据公开资料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更正。

 

来源:反腐先锋、监察委前沿、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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