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夫妻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哪些诉求可得到法院支持?

2017-12-25 景来律师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真真让小编长了知识——

幸好这只是虚惊一场,但在现实中,有人就没这么幸运……

如果证实孩子非亲生,当事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主张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2.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主张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李某诉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健康权纠纷、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案号:(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日第6版

 

3.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过错方已分得全部财产,再以子女非亲生请求对方赔偿抚养费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罗甲诉周某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案

 

案例要旨: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享有的具有配偶利益的一种身份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的子女并非与配偶所生的,侵犯了配偶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的子女并非亲生,离婚后无过错方分得了全部财产、子女也由对方抚养的,其再请求抚养费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23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5月22日,第7版

 

4.夫妻一方离婚时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主张撤销对过错一方及非亲生子女的房屋赠与——王某某诉徐某、王某撤销房屋赠与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将房屋所有权份额赠与另一方及子女后,发现与该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即非亲生子女,对此夫妻一方存在隐瞒的过错,使另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转让房屋份额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7年10月20日第B08版

相关观点 

1.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可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问:王某与董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已被《民法总则》进行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页)

 

2.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1)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其配偶未离婚的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其配偶未离婚的,由于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因而有两种情况:一是非婚生子女已被生父认领,或者已知其生父的,被欺诈人有权向生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抚育费。此时生母与该被欺诈人仍为共同财产主体,不能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生母与其配偶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则以共同侵权论,可以生父生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之。二是如果非婚生子女未被生父认领,又不知谁为其生父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体制下,夫不得向妻即该子女的生母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亦因妻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致。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则可以妻为被告,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已与被欺诈人离婚的

 

这种情况,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均因离婚而使夫妻财产分解成个人所有的财产,被欺诈人可依共同侵权行为,诉请该子女的生父生母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处理此种案件,应特别注意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应因争执抚养关系而使非婚生子女受到权利上的损害。如果被欺诈人予以谅解并同意继续抚养该子女的,对该子女与被欺诈人的关系,应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欺诈人追究生母的责任,而生母离婚、生父不认领,生母无经济能力,一旦承担民事责任将损害被抚养人利益的,可以减、免民事责任。

 

(4)确定案由

 

此类案件定为抚育费纠纷还是定为侵权案由,不无问题。就案件的实质而言,争议标的并非抚育费,而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损失的财产,以侵权定案由,不无道理。然而,此类案件毕竟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争议的财产的性质,又确系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因而,仍以定抚育费或抚育费纠纷为宜,至于处理中,可以按照侵权法的规则来办理。

 

(摘自《杨立新民法讲义》(婚姻家庭法),杨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285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来源:象山律师夏立芳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