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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被第三人侵害,如何维权?

2017-12-26 宋依军 景来律师

导读

2008年,李某开车将张某撞伤,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于是,张某及妻子陈女士共同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就包括性权利损害在内的精神损失赔偿。所以,今天来聊聊这个话题:性权利被第三人侵害,如何维权?

陈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某合法妻子,其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尽管不能将李某的侵权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是李某的加害行为,既造成了张某的健康损害,又造成了陈女士性权利的损害,构成了两个侵权行为的赔偿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护。因此,法院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张某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张某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陈女士认为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承担侵害张某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陈女士作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则认为,在我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也仅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不宜以侵害婚姻关系的性质处理,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即可,对于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笔者认为,本案的性质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正是由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对于这种侵权案件,关键的是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同时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法的应有之意,不必一定要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法律的依据上,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关于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侵害配偶权当中的性利益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适用这一规定,受理案件,相信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作者:宋依军,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5240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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