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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018-01-15 纪传波 景来律师

2016年9月,张某想将使用了5年的家用轿车卖掉另行购买新车。2016年11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轿车卖给王某,价格6万元,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其他费用由王某负责。合同签订之日王某将购车款交付张某,张某也于同日将车以及行驶证交给王某。2017年11月29日车辆还没过户时,王某在开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认为肇事车辆已经卖给王某,王某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则认为肇事车辆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是张某,张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车辆过户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呢?

 

一、车辆买卖未经登记的情况下转移了占有,应当认定为车辆所有权转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

 

虽然车主变更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车辆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法规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只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三、根据合同法规定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王某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

 

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

 

在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张某将机动车交付给王某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王某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张某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张某来承担这个义务。这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

 

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规定,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如何承担责任,要分清情况具体分析:一、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二、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丧失了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已经将车辆交付给王某使用,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张某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应该由王某承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17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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