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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丨首例因“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侵权案

2018-01-16 景来律师

导读

自媒体网络侵权责任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服务者负有监管义务、新闻自由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法律应当优先于道德适用,判决支持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该案被媒体冠以“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被评为2008年十大典型案例。该案还推动了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出台。

基本案情

 

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姜某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王某和东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2007年12月29日,姜某从其居住的楼房内跳楼自杀身亡。

 

姜某死后,其姐姐发现了姜某的博客。其中一篇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到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长时间、持续性地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的个人信息被披露。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某进行谩骂、人身攻击,部分网民甚至到王某家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系由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某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内容包括:对姜某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某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心理专家分析”等栏目。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某、姜某、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某的照片、王某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某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某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到专题内。该专题网页中,王某与东某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某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的合影”。

 

2008年3月28日,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公证费用683元。

 

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王某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等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二是凌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凌云公司作为大旗网的注册开办单位,应当对自己在网络上披露的信息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对于网络用户的评论,也应尽到监管义务。凌云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判决:

 

一、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王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中《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

 

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大旗网首页对王某刊登道歉函,刊登时间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它媒体上,费用由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四、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五、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凌云公司辩称大旗网的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王某名誉的内容,法院认为大旗网关注到姜某自杀事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

 

但是大旗网在进行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大旗网披露王某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其他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某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某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某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使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某隐私的行为致使王某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

 

来源: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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