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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抽逃出资的下场,也就惨了一点点而已…

2018-03-04 马兵 景来律师


被追加、被执行、被拉黑、被罚款、被判刑、打不了飞的…

 

虽然新《公司法》已经确立了资本认缴制的基本出资制度,但其只是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缓解了投资人的资金压力,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但对于已经转移至公司的出资,法律对股东的行为引起的不当流失,从保护债权人和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能力的角度,设立了诸多的救济和惩处措施,今天便来做一罗列和简析。

 

一、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

 

主要主体:股东

 

协助主体: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抽逃出资行为的表现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股东的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的下场

 

1、还给公司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返还出资。

 

2、补给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中,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权利受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可以作出合理限制。

 

4、被“开除”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仍未履行,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注意,此条适用条件非常严格,请仔细一字一句阅读。)

 

5、永不过期的债务

 

不管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返还出资、还是债权人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抽逃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均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

 

6、被追加、被执行、被拉黑、打不了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其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7、罚款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8、罚金

 

9、判刑

 

《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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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兵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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