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搭车回家过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18-03-07 胡传文 景来律师


春节期间,驾车回家过年的人愈来愈多了。从经济、方便的角度考虑,也会出现许多同乡要求搭乘车主的车回家过年。这样的情况下,许多车主助人为乐,欣然允诺;也有部分人虽心里不愿意,却碍于情面,“不得不”让人搭个顺风车;很少有人选择杜绝一切风险,果断拒绝。那么,搭顺风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呢?下面,我们来聊一聊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

 

对此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多认为搭载人应当对搭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大小以及责任的归责原则却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


搭载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搭载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搭载人的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对于造成的损失可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规定,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对于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搭载人的责任。

 

其中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安全机件不合格,或者明知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的等情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


搭载人的责任性质应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搭载人有无无错,只要给搭乘人造成损失,搭载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据此,搭载人应当对搭乘人承担责任,即对于搭载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


搭乘人搭乘车辆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的情形处理,由搭载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搭乘人的精神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搭载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搭载人的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搭载人的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对于造成的损失可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分担责任。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同时,笔者还认为:无偿搭乘车辆,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客车的交通事故处理。根据《合同法》第302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是指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或者客运,以赢利性为目的经营者。如果搭载人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承运人,那么该条就不适合套用。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的法律所倡导和保护。搭载他人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为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即使驾驶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但是搭载人还应该认识到,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搭载者、驾驶者应当对搭乘人负有一定的责任。


作者:胡传文,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5223258


福利

为回馈阅读者,凡关注景来律师公众号的亲,均可在公号对话框说出你的法律困惑,景来律师尽心回应你的期盼。免费。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