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买房,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梗概
李某,男,2016年6月其父母为其首付款购买了一处房产,贷款由其父母偿还。2017年5月李某与赵某结婚,2017年11月,俩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在离婚时,赵某要求分割该房产,赵某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条文可知,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则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孩子购买房屋,用于子女结婚使用,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要视不同情况确定:
1、婚前购买房产,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婚后未追加登记配偶名字,房贷仍然由父母偿还,则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那么在其子女离婚时,其配偶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
2、婚前购买房产,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婚后未将配偶名字追加登记,但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及产生的增值,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3、婚前购买房产,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婚后追加登记配偶名字,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则按照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结合本案,李某婚前父母给其首付购买房产,婚后的贷款仍然由其父母承担,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就要看房产证上有无其名字了。
友情提示
父母婚前为子女购买房产,婚后支付贷款,一定要有相应的支付凭证。感情深的小夫妻们,在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加上配偶名字,一定要慎重,以免出现赔了房子又跑了夫人的尴尬局面!
作者:张光钊,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76221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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