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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案 | 连点成线才能根除后患--与高艳东副教授商榷

法律无情人有情 景来律师 2019-05-30

导读

偶读高艳东老师的《疫苗案:能杀人的药是劣药?》一文,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读完酣畅淋漓,忍不住第一时间在文末点了赞。

 

然读完之后于床上辗转反侧,总觉得以故意杀人罪对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人定罪似乎缺了点什么,那到底是缺了点什么呢? 

1

 

有这么几个问题:

 

1.高某芳为什么敢生产不合格的疫苗?

 

2.高某芳生产的疫苗为什么能流入市场?

 

3.高某芳生产的疫苗不合格在前期使用中是否被发现?

 

4.发现后是怎么处理的?

 

5.处理后高某芳为什么还敢生产不合格的疫苗?

 

接下来继续2、3、4的循环……

 

2

 

下面开始分析:

 

1.高某芳为什么敢生产

 

高某芳之所以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疫苗,存在追求利益的心理是肯定的,但在此之外还可能存在有恃无恐的心理,比如说负责检验的机构徒有其表,并不具备检测合格性和有效性的能力;比如说负责检验的人员已经被其围猎,与其沆瀣一气;比如说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合格产品不会被发现或被使用,就算是使用了也不会那么巧造成注射者死亡等等……

2.不合格疫苗为什么能流入市场

 

不合格疫苗之所以能流入市场,检测监管环节存在问题是肯定的,这其中可能存在生产者太狡猾、检测手段不够等客观原因,但也可能存在主观不努力的情况,比如出于惰性心理应该检测不检测,比如受到诱惑应该检测不检测,比如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检测出来不想说等等……

 

3.不合格疫苗在前期使用中是否被发现?

 

这个问题不需要分析了,从现有情况来看肯定是发现了,有图为证↓


 

问题4.发现后怎么处理的?

 

这个问题一个是上图红圈部分可以回答一部分,再就是下面两张图↓


 

从现在掌握的情况看,一种方式是罚款,一种方式是不予公开后接受赞助,至于有没有其他的处理措施不是很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当做犯罪来处理,就是连“生产、销售劣药”都不是。

 

5.处理后高某芳为什么还敢生产不合格的疫苗?

 

这其实是问题1的一个加强版,理由无非是前面那么多,但存在有恃无恐的心理是肯定的了,因为被罚的肯定没有赚的多,又不算是犯罪,有过经验了,大不了再被罚个几百万就是。

 

3

 

分析到这进入了第二轮循环,这中间可以分析出几个问题:

 

a高某芳实施了生产劣药的行为,其对于生产劣药和使用劣药的后果是明知的

 

b高某芳销售劣药的行为不可能独自完成,至少需要经过检测监管机构的许可

c检测监管机构存在失职渎职情况(未检测出不合格)

 

d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发现疫苗不合格,只是对生产企业进行了罚款,没有作为犯罪处理

 

e检测机构没有进行整改,或者说整改不彻底,因为随后又出现了不合格疫苗流入市场

 

f高某芳再次生产不合格疫苗并流入市场,造成此次舆情,是否致人伤亡不确定

 

4

 

下面进入第三轮分析:

 

A高某芳有生产行为,对生产劣药和使用劣药的后果明知,在此阶段构成生产劣药罪,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

 

B高某芳有销售行为,但是该销售必须经过相关机构许可,因此如果该机构相关人员对此明知或放任则与高某芳构成共犯,如果不存在明知或放任则构成渎职

C检测机构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对高某芳的故意明知或放任待定

 

D在实际使用中发现疫苗不合格,只进行罚款未作为犯罪处理,至少构成渎职罪,是否包庇主观故意有待考证

 

E检测机构整改不彻底,导致不合格疫苗再次流向市场,至少对高某芳的故意具备了放任心态

 

F高某芳生产的不合格疫苗再次流入市场,此次监管部门因为对高某芳的故意至少具备了放任心态,结合前面B项分析,应与高某芳构成共犯

 

5

 

综上分析,高某芳至少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相关部门人员也至少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如果需要对高某芳的行为升格评价为故意杀人罪,那么相关部门人员也应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的纵容和放任,高某芳不可能,至少是第二次不可能完成不合格疫苗的销售和使用。

 

虽然高艳东老师对于高某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论述理论严谨,层次清晰,但是从逻辑上看对于高某芳实施该行为缺少连点成线的全局统筹,因为本案具备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

 

从故意杀人罪角度分析,生产和销售属于预备行为,使用才是实行行为;

 

从生产、销售劣药罪角度分析,生产、销售均是实行行为,使用属于量刑情节。

 所以,

 

如果仅仅是生产,那么仅构成故意生产劣药罪,或者是为故意杀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

 

如果仅仅是生产和销售,那么也仅仅是构成故意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是为故意杀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

 

在本案中,因为销售和使用均需要相关部门的许可,所以:

 

对高某芳来说,只有实施了生产、销售和使用这三个环节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相关部门人员来说,只要在明知或放任的主观故意下和高俊芳共同实施了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论:如果高俊芳构成故意杀人罪,相关部门必须要有人与其共同承担这个罪名,否则只能对高某芳进行降格处理。

 

最后一句:也许,这就是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降格处理的原因吧……

 

来源:Y检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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