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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纪传波 景来律师 2019-05-28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2日,张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7月,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李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张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在张某的赔偿款到位后,李某认为张某欠自己的钱款可在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而张某的配偶等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的配偶等对张某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因张某死亡,能否直接用其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和李某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对于张某的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赔偿,此种赔偿是以侵害生命权为原因的赔偿,发生在死者死亡后,用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死者在未来的一定时间的可预期收入,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产生原因相同。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也是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审判的。死者近亲属们处分死者遗产和各种死亡赔偿的所得时,一般会按照继承的规则,先偿还死者债务再进行分配,这样既稳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产生,又有利于继承的进行。本案中应将死亡赔偿金列入死者遗产范围,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既可以平衡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又能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有利于债权债务关系和亲权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张某近亲属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李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死亡赔偿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各地做法不同,笔者通过对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时间、遗产继承和最高院的复函等方面的分析,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一、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又不属于死者遗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不属于死者支配,亦不能用此款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从性质上来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因而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财产,而非死者的个人财产,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二、从死亡时间上区分遗产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三、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四、从最高院的复函看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作者: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17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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