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市长的弟弟低价购房,这账该算在谁头上?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某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孙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在孙某开发地产时,刘某在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关照。2016年3月,刘某对孙某表示其弟要买100平方米住宅,请其价格上关照,孙某答应在最低优惠价格以下售给其弟。该公司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7000元每平方米,同时公司事先设定不针对特定人最低优惠价格为6700元每平方米,优惠条件是所售楼房封顶前交款。最后刘某其弟以4000元每平方米购得住房,交款时间符合优惠条件。
处理建议
刘某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授意请托人将房屋差价给予特定关系人,刘某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7万元。依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已涉嫌受贿犯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
评析意见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案例中的刘某,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房屋差价款给予特定关系人,刘某构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依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之规定,应以每平方米最低优惠价格6700元与刘某实际支付每平方米4000元价格的差额,即每平方米2700元计算受贿数额,即刘某受贿数额是27万元。
需要强调的,一是关于最低优惠价格的理解,优惠价格应当不限于社会上公开的价格,同时优惠价格必须是针对不特定人。二是必须是事先设定。以上两个条件是认定最低优惠价格的关键。实践中,如果符合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那么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应当将优惠部分的差价在受贿数额中减去,如不符合,应当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三是根据2007年《意见》的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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