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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反杀案”?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检方指控故意杀人,辩方辩护正当防卫

柏立诚 景来律师 2019-05-26

导读

一入传销深似海。有的人一直逃脱不出来;有的人为了逃离,丢了性命。

云南保山昌宁小伙小张为了逃离传销组织,做了这样一件事情,随后的发展令人唏嘘。 

被“监工”每天洗脑

 

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昌宁小伙张某被朋友骗到楚雄后,骗进了一个传销组织。他发现不对后,当即提出要离开,并在网上买了一张返回保山的车票。


好不容易骗来的人,咋可能让你轻松地离开呢?传销组织头目李某派“监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张某,不准他逃离,张某的手机和身份证也被搜走。

 

“我被骗进传销组织后,了解到这个传销组织主要是卖化妆品,每套化妆品2800元。”据张某后来供述,传销组织要求他把化妆品卖给亲戚朋友,还能从中赚钱。

 

王某是负责看管张某的“监工”,不仅要看管好张某,还要不断地给张某洗脑,让张某发展身边的亲戚朋友,加入这个传销组织。

 

张某说,自己非常反感传销组织,每天都在和这帮人做斗争,一直想找机会逃离苦海。

 

但王某等人看管得太紧,根本没有机会逃离,况且身份证和手机都被搜走,他无法和外界取得联系。

被控制20天都逃不走

 

就这样,张某一直在传销组织里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连上厕所都有专人看管。

 

期间,组织头目要求每个人都要拉亲朋好友进来销售化妆品,张某多次提出反对意见,先后五六次被传销组织的人员殴打。

 

临近春节了,张某想回家过年,可这帮人根本没有放走张某的意思。

 

传销组织此时还加大了推销产品的力度,传销头目李某在开会时说:临近春节了,要加大推销产品的力度,并给每个成员下达了任务。

 

今年2月10日,传销组织要求张某多推销传销产品,张某本来就是被骗进来的,他想逃离这个传销组织,可是王某看得又紧,很难逃脱。


资料图2018年7月广西南宁警方破获特大传销案

上厕所时和“监工”起冲突

 

今年2月10日凌晨,张某想上厕所,得到王某许可后,王某要求跟着一起到出租房里上厕所。

 

进入卫生间后,王某对他说:“小弟,今天领导(实际上是传销组织头目李某)讲的话,你听清楚了没有?想清楚了没有?要怎么做?你知道吗?如果弄不到五六万元,是给男人丢脸,你丢得起这个脸吗?”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还是好好地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的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领导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张某听到这些威胁后,主动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走,我想回家过年。你觉得放走了我,你不好交代的话,要不,我们一起走,赶紧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王某听到后,当即拒绝了张某的恳求。 

他用衣帽带勒死“监工”

 

“你怎么就听不进去呢?还想逃跑?”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这时,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用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

 

在这过程中,双方都很难受,张某于是对王某说:要不,咱们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松手。

 

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随即离开了卫生间。

走出卫生间后,张某担心其他人来帮忙,立即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骗进传销组织,还被控制在传销组织里。

 

民警赶到现场,找到了张某,并在卫生间里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王某已死亡。

 

张某现场供认了杀人的事实,随即,警方将张某抓获。

张某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公诉人认为,案发后,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民警抓获,属于投案自首;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

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对张某进行语言威胁、侮辱,并先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推到墙角,王某具有严重的过错,加上张某被传销组织控制,张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实施了正当防卫。这个案件中,张某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张某的辩护人说,该传销组织看管张某的那些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由楚雄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楚雄市检察院并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等待法院的判决。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借机打掉一个传销组织。

 

但公诉人并不认可辩护人意见,认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家属要求赔偿损失64万

 

法庭上,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6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表示,将尽最大能力给家属赔偿。

 

本案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昆山反杀案引“正当防卫”讨论,百件涉防卫案仅7件认定成立

9月4日消息,上周,江苏昆山成为了舆论的焦点。电动车主于某在被刘某持刀威胁时,利用对方失手将刀掉落的机会,夺刀反击,致刘某死亡。记录下这段冲突的监控视频被传播至网络后,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最终,警方经侦查认定于某的行为系针对刘某行凶行为的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


于某获释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把握仍相对严格。记者通过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100起案件中,北京法院最终对防卫行为予以认定的案件仅占7%。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能强求当事人在实施防卫时能作出完全理性的判断,司法机关需要综合现场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背景:昆山反杀案引发大讨论


江苏昆山“反杀案”,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在一夜之间成为了人人都在谈论的“热词”。


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经侦查认定死者刘某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且刘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于某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认定于某的行为出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对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份通报甫一发布,就被等待结果多日的网民疯狂转发,并得到无数点赞。京都律师事务所夏俊律师认为,这份撤案决定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规范指引,其能够为我国司法界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标杆,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结果是多种因素促成,而在过去几十年间,正当防卫制度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休眠条款”。


“确实,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把握比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表示,从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在实践中存在。


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倾向,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将防卫行为的限度进行了放宽,不仅将损害限度从“不应有的损害”扩大为“重大损害”,还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防卫人不能太多苛求。《刑法》的这一修改是主张扩大防卫人的防卫权,避免防卫人畏手畏脚,伤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数据:法院认定防卫成立比例仅7%

但即使从立法上进行了这样的价值倡导,现实仍然不令人满意。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库中,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这100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均主张其行为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但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已经考虑到了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聂素芳律师认为,虽然在辩护时,律师会尽量主张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这可能会导致相关案件中正当防卫被主张比例的升高,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裁判者对正当防卫行为的理解仍然倾向于限缩其适用。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互殴是较为常见的情形。被告人通常的辩护理由是,是对方率先动手自己才反击,应当构成正当防卫。而在上述百起案件中,有29起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互殴,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纠纷发生争吵,一吵就动手,对方跟着还手,这种情况很常见。”刘明祥教授表示,在互殴发生时,由于双方均抱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因此不能因为一方在互殴中后动手,就认定其为正当防卫。但如果一方放弃斗殴逃跑,或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对方仍然穷追猛打,这时就有可能出现防卫行为,需要裁判者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1】酒后滋事被反击身亡 防卫者无罪


2014年10月31日晚上,房某醉酒后对妻子胡某破口大骂,并到厨房拿起菜刀冲她挥砍。过程中,其姐夫杨某出声相劝,没想到房某竟两脚将杨某的房门踹开,持刀砍向了躺在床上休息的杨某。


杨某逃到了客厅,并与房某撕打成一团,胡某急忙跑出去找人帮忙,而等她再回到家的时候,房某已经浑身是血地倒在地上,当场死亡。杨某称,当时他下意识摸到了客厅的水果刀,于是持刀反击。


经鉴定,房某符合被人用刺器刺击躯干部,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52.7毫克。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但其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实施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但杨某的辩护人指出,本案中被害人房某存在重大过错,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构成犯罪。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杨某是为使本人及他人免受房某正在持续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判决杨某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多人围殴后反抗 成立防卫过当


2016年11月29日下午,董某和哥哥骑电动车路过朝阳区孙河乡一处水果摊时,与摊主发生冲突。当晚,兄弟二人又和朋友一起找到郝某理论。


目击者田某回忆,当时郝某被三个人按在地上拳打脚踢,三人打完离开后,郝某起身报警,三人便又返回用脚踢踹郝某,“反反复复打了三四次”。郝某终于爆发,抄起摊位上的水果刀扎向对方。


被扎伤的就是董某兄弟二人,经鉴定,董某两兄弟所受伤情均为重伤二级,郝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董某两兄弟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郝某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法院,检察机关认为,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两被害人挑起争端在先,还对郝某进行殴打,因郝某的伤情集中在头面部且构成轻伤二级,可以认定董某兄弟对郝某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郝某持刀将董某兄弟二人扎伤,该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对方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郝某持刀将两被害人均扎成重伤,此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朝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郝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郝某系防卫过当,综合其他情节,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观点:一定要别无选择 增加了维权成本


在讨论中,有人称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实践难度太高,甚至提出了“正当防卫只能靠跑”的观点。而刘明祥教授认为,从立法角度看,世界各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都相对偏于原则,不能因此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缺陷。


夏俊律师也表示,当前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本身是合理的,在立法上设立相应标准也十分必要。但由于立法机关没有针对正当防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可能会对被告提出理性质疑,例如为什么不立刻报警或其他的救助手段,为什么要用刀反击没有持凶器的加害者,等等。


“这可能是长期司法裁判中日积月累形成的误区,一定要防卫人别无选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聂素芳说,用理性第三人的视角去看待防卫人,要求他在被袭击时作出所谓的“最佳选择”,这对处在恐惧惊吓中的防卫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采用高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实际上是增加了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同时降低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刘明祥教授表示,在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考虑到了行为人在基于恐惧等原因,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防卫过当的结果,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刘明祥教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在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的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立足于事发现场的情况。在事后评价时,要从当事人的综合情况来考虑,不能强求其在紧急情况下一定要作出理性的判断。


在昆山警方的通报中,警方也特别强调,考量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目前,立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刘明祥教授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帮助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来源:春城晚报

转自:中国新闻网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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