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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法院斧头事件:当事者推文发声,斯伟江点评

景来律师 2019-05-25


昨晚,看到福建石狮法院发出通告,称,“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

 

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进行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予以处理”。咋一看,没法明白两名律师带了斧头想干什么?令人一头雾水。

 

今早,看到两名律师的辩解:她们辩护的案件,涉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定性之争,公安机关定性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定性是故意杀人,这当然都无可厚非,每个机关有自己的看法,律师认为是故意伤害,案件事实,是被告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是用两个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时,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而仅仅是出示照片。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使用斧头伤人时,是用袋子包了斧头,是刃对着被害人,还是刀背对着被害人,是涉及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影响性因素。

 

因此,第三次开庭前,律师要求同事买了斧头,在开庭前一小时交给了律师,律师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有利,故临时带了斧头去法院,而且律师兵分两路,一位去办公室找法官,法官不在,带了斧头的那个只能临时赶去法庭开庭,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看到这个斧头后,让其庭审后交给收转中心。律师表述的经过大致如此。

 

律师确实应该提前把证据取好,并最后事先征得法院许可带斧头,但本案中,时间紧急情况下,带去法庭,目的是为展示证据,(当然,法庭也可以认为不是证据)。

 

但这个情况,确实和案件定性相关,在法庭审理时,律师可以将这个证据交给法院看,当然,提前提交会更符合规定,但我们也遇到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会临时提交新证据,很多事情都有例外。

 

但石狮法院的这个通告,根本不提及律师带斧头的目的,似乎让人觉得这两名律师带斧头,是试图去做一些非法的威胁、伤害,这个通告首先不厚道。

 

其次,在法庭未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除非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才可以用照片、录像等复制品来替代。

 

在法庭未出示物证的情况下,律师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去购买同样的斧头,以证据有封胶,以支持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也是正当的。唯一不够谨慎的时,由于斧头有一定的威胁,因此,事先征得法庭同意,会更妥当一点。(但这个没有法律禁止)。

 

法院也应该理解律师带斧头的目的,是善意的。据同行介绍,在军人崔英杰案开庭时,当时的辩护人也带了一把刀在法庭展示,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崔是用刀杀人),法官只是让他注意一点,因为法官也相信,辩护人和法庭、检察官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动机危害法庭,否则,最高法院善意规定对律师不需要安检的规定,也就无法出台。

 

笔者昨晚被徐昕教授“举报”,说天津赵大妈枪案前,我去天津一大商场,买了一把儿童玩具NERF枪,(射软塑料子弹),也想在辩论时辅助说一下,普通人去买一把玩具枪,是无法知道也无法测定,到底枪口比动能是多少焦耳。

正因为如此,我也实在无法保证,这把NERF枪的比动能没有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万一高于这个标准,我这辩护人直接变犯罪嫌疑人了,所以,最终没有带玩具枪入法庭,只带了包装。如果按照石狮法院的通告,变成律师带“”枪“”入法庭,也不告知为什么要带枪,律师罪名可大了。

 

这几年,虽然刑辩律师的日子如王小二过年,但毕竟上面一直在开会,发文件,要求保障律师的权益,善意对待律师,言犹在耳,如风消逝。律师和民营企业一样,总觉得上面的阳光,照到身上,不觉温暖,现实比阳光寒冷。

 

真正的善意,依旧来自司法机关的一个个个体,个体善意担当,律师如沐春风,个体有权任性,律师独立西风,感觉还是官和民的关系。如同前几天经济学五十人中,有人提出,民营企业到底是不是执政基础。笑话,当然是,就算韭菜也是啊。


至于这些年学者一直在提的法律共同体,大家的共同体会是,法律共同体主要是共同的理念,有共同理念的人才有共同体概念,总的来说,有冲突时,法律共同体不及组织共同体,组织共同是是有形的,有利益机制的。按照教科书观点,物质决定意识,刘关张利益共同体完胜法律共同体。

 

好在,我们主席毕竟还提倡人类命运共同体嘛,在律师没有丝毫恶意,有一定正当理由,也承认自己有不妥的情形下,法院给一个口头警告,就足够了,何必赶尽杀绝,在罚款之后,还要让司法局处罚律师,官威十足,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给非洲同胞都要提供帮助,对自己同胞,是否要更厚道一些。

 

谁没有一点过犯呢?法院不也没展示实物嘛。也呼吁当地司法局,不要落井下石,做亲人,而不是做恶人,飞鸟尽,良弓藏,恶人没有好下场。



延伸阅读:

真相来了!“带斧头上法庭”:当事律师致歉,复盘全过程


9月18日,法务之家推送题为《突发!两名辩护律师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被处罚!》一文,引起了法律人的热烈留言评论。

 

19日一早,新浪微博简介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的认证用户“吴国阜律师”,在微博中引用了当事律师检讨的一段文字,摘抄如下:

 

“向各位领导同仁检讨个事,上面这个带斧头的是我,我想有必要向各位领导、同仁交代下事情的主要过程。

 

事件缘起于:本人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未遂,致被害人轻伤,公安侦查时以故意伤害定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按故意杀人起诉,而导致检察院认为是故杀的主要的问题就是斧头)中为被告人辩护。

 

而这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买了一把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据其称又去买了药,将黑袋子又装在药店的白袋子里,然后到现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未拿出斧头,用两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仅出示照片,而本人认为被告人使用袋子包斧头时,能否判别是刃或背对其主观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该案第三次开庭前(之前两次开庭检察机关未提供监控,后面在本人第一次开庭后质疑时才补交,而本人在详细看监控后才发现:被告人击打时有用黑白两袋子装斧头,而之前连当事人都没反映有此情节)。

 

出于对事实的追求,职业的要求,我让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内勤在开庭前1小时左右交给我时,我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且经过实验,被告在装着两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时是刃或背,与书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本人赶紧临时决定带上用两个袋子装的,有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

本人先让我所另一律师去法官办公室,但快开庭了,到法院时法官已不在办公室,于是本人赶往法庭,法庭已快开庭,为此本人只能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法官在庭审后让我提交至收转中心。

 

本人确实有认识到此行为不妥,但时间紧急,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才会出此下策。

 

本人对自己的行为给同行造成的影响万分抱歉,请原谅本人的鲁莽冲动。

 

这事法院已对本人进行了处罚500元,本人认罚,但本人也会向法院领导建议:刑诉法规定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或许至少让辩护人看看实物),不要不重视物证在刑案中的重要性,不能以照片这种书证代替物证,这显然缺乏真实感,给人感觉像走过场,这样不太好。就像这案件,物证的出示确实很重要,至少可以让我省了22块钱买斧头。

 

在此再次向各位同仁诚心的道歉,这事本人确实是做错了,请原谅!

 

如果我的行为对你以后的工作有所影响,本人将尽全力维护我们律师的集体形象,在此也希望各位同仁多多批评,指教,本人将尽力改正!”

 

对此,@周泽律师微博评论认为:

 

【证据威胁法庭安全?】两名律师(含一女律师)为了庭审举证需要,将作为证据比对的斧头带到法庭,因匆忙未及时跟法庭说。就被法院处罚,还发司法建议投诉,法院公号也进行嘲弄性宣传。口头警告即可解决的事,法院作出这种故意裁剪内情、充满敌意、不留任何余地的处罚,对较真律师得多不待见啊!?

 

北京京师所刑辩律师丁海洋评论认为:

 

律师为了举证需要或者当庭说明案件有关情节,将作为证据的斧头或者其他违禁品带到法庭,应当事先与法官充分协商,取得法庭同意后再带入法庭。即便紧急情况,亦应与法警说明情况,由法警请示合议庭决定是否准予带入。如果法庭坚决不允许带入,可提前制作无危害的替代品。本案中,法庭未查证客观情况予以罚款也值得商榷。即便律师的做法欠妥,未经允许将作为证据对比的违禁品带入法庭,也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批评教育。提醒律师同人,律师免安检的结果来之不易,类似这种情况要慎重处理。

 

斯伟江律师在其《石狮法院对“斧头律师”不够厚道》一文中指出:

 

律师确实应该提前把证据取好,并最后事先征得法院许可带斧头,但本案中,时间紧急情况下,带去法庭,目的是为展示证据,(当然,法庭也可以认为不是证据),但这个情况,确实和案件定性相关,在法庭审理时,律师可以将这个证据交给法院看,当然,提前提交会更符合规定,但我们也遇到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会临时提交新证据,很多事情都有例外。


但石狮法院的这个通告,根本不提及律师带斧头的目的,似乎让人觉得这两名律师带斧头,是试图去做一些非法的威胁、伤害,这个通告首先不厚道。其次,在法庭未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除非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才可以用照片、录像等复制品来替代。在法庭未出示物证的情况下,律师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去购买同样的斧头,以证据有封胶,以支持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也是正当的。唯一不够谨慎的时,由于斧头有一定的威胁,因此,事先征得法庭同意,会更妥当一点。(但这个没有法律禁止)。法院也应该理解律师带斧头的目的,是善意的。

 

石狮市司法局消息:

 

对于“两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事件,石狮市司法局对上游新闻记者(爆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表示已介入调查,石狮市法院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有结果将予以公布。

 

附法院通报:

 

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石狮法院)

 

来源:民商事法律帝国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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